处理校园欺凌,让收容教养落到实处
■朱忠保
1月4日,河北清河县委宣传部通报挥公实验中学校园欺凌事件:2018年12月5日至13日,初一女生刘某在不到10天内遭7名同学多次殴打。经警方鉴定,刘某构成轻伤二级,该案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经核查,7名涉案学生均不满14周岁。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刘某左侧第8至11肋骨骨折。学校校办一老师表示,已对涉事的7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其中3名学生事发后停课10天后返校(1月6日环球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7个人多次殴打一名同学,致其二级轻伤,连肋骨都断了几根,最后只受到了纪律处分,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能让人接受,如何不引起公愤?孩子犯错不能一味地口头批评教育,应该让孩子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学生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就应当接受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哪怕达不到年龄,也应该有相应惩治的措施和办法。
“校园欺凌案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治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校园欺凌事件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界定,但也并不意味着无法可依。”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翔锋认为,依据个案后果的严重程度,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比如后果为一般性事件的,欺凌事件行为人触犯的就是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受到治安处罚;具有严重后果的,如虐待、侮辱、拘禁,甚至致轻伤、重伤等情形的,刑法中均有相对应的罪罚规定,对照处理即可。海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和军认为,惩治不足是治理校园欺凌时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校园欺凌案件中,对施暴者启动刑事程序的较少,更多的是适用行政处罚。由于未能达到行政责任年龄,行政处罚大都不予执行。在对校园欺凌的施暴者实施惩戒时,存在“重教育,轻惩戒”和一放了之图简单。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但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却难以落到实处。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不能落实,往往让施暴者受不到任何追责。这相当于未成年身份成了这些人肆意妄为、为非作歹、行凶作恶的“护身符”。即便经由法院判决了民事赔偿,也均由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施暴者根本尝不到无视规则的任何后果,也不会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意识。这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试想,很多未成年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法律凭什么只保护施暴者而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和诉求?
在降低刑责年龄尚需时日、学校惩戒难以推行、家长管教不现实的背景下,亟须让收容教养涉罪未成年人落到实处,而非落实在纸上。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必须毫不犹豫地及时介入。在监狱与自由之间不应该有空白地带,收容教养是可行之策。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必须有机构对其管教,真正做到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避免小罪不惩犯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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