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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他人牟利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安庆晚报 2019-01-05 10:36 大字

【案例】

2018年2月,卫子萍的好友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因生意火爆而新购车辆未能全部到位,导致有时供不应求,好友遂要求卫子萍将自己的家用小车借给其应急。碍于情面,卫子萍虽然心有不愿,但又不好意思不答应。可不想发生的事情偏偏出现了:好友雇请的司机次日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卫子萍垫付相关赔偿费用后,以自己已经投保10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岂料却遭到拒绝。

【评析】

的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只要具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便具有拒绝理赔的权利。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卫子萍的车是家庭用车,即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也是以这一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却将之出借用以营利,使家庭生活用车变成营业用车,不仅违反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也使事故发生率随之上升,无疑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另一方面,小车出借牟利的前后,卫子萍并没有将借用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让其作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更未取得保险公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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