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股票婚后增值部分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5月,李某(男)与黄某(女)登记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用家中积蓄购买股票,但在赢利后均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42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市投资有亏有赢,李某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李某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黄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遂判决10万元股金归李某所有,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婚后股票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需就婚前购买而婚后增值部分与投资经营收益、自然增值、孳息的关系进行辨析。
1、根据民法理论,原物和孳息,是依照物的衍生关系划分。所谓衍生关系是指从一物基础上产生新物,原物和新物独立存在。因此,原物与孳息就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孳息产生后,原物与孳息仍旧是各自独立的物,即原物与孳息并存。当持有人将股票抛售获得货币时,实际上是股票价值的形态变化,所获增值部分是本身交换价值的增长,与孳息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孳息。
2、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介入。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因所有人以外之变化因素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状态。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的经营等人力因素使财产价值增长,婚姻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于其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
因此,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公司业绩优异等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买进股票后进行积极投资管理,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则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婚前买进股票进行积极投资管理,并以家庭共同财产投入参与炒股,因此,增值部分定性为投资收益更为合理。虽然被告在盈利后将投入的家庭财产全数退出,但无法阻断这部分家庭财产与增值部分的关联,故而法院将李某以婚前财产购买股票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
新闻推荐
@新华视点1月2日消息,“权健事件”调查取得阶段性进展,公安机关1日依法对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