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也产生了大量版权诉讼,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短视频版权保护不容忽视
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常见类型有哪些?如何理解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短视频版权保护有哪些可开拓路径?近日,在中国版权协会和腾讯研究院主办的第五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上,来自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高校等领域的相关人士就这些话题展开了讨论。
繁荣背后频发侵权乱象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发展呈现繁荣趋势,涌现出一批现象级产品。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版权诉讼。
腾讯公司法务部副总裁江波表示,一些平台通过算法或以技术中立的名义,把其他平台上的版权作品抓取过来放到自己平台上使用,这种行为对整个互联网内容产业的行业发展秩序造成了较大损害。
从产生侵权的视频类型看,目前短视频领域中最主要的侵权形式是一些聚合平台未经许可将他人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片段,向公众提供。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说,有些较大的平台,动辄向用户提供几十万个拆分出来的短视频,受害最严重的是那些花费巨资购买视频版权的视频网站。
“被拆分的作品主要是影视剧,也包括一些综艺、体育、音乐、教育以及其他类别的节目和作品。例如,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就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约30分钟,占整部电影时长的四分之一,其中一些镜头明显是在电影院里偷拍的,居然都可以上传到平台。”韩志宇讲,有一些小企业以及个人,专门从事影视剧拆分业务,向一些大平台有偿提供拆分片段,目前已经形成地下生产线,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除了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我们这个平台遇到的主要侵权类型是侵权方把用户原创内容聚合起来变为一个新的视频。虽然目前没有成为行业主流,但随着各大长视频网站开展更多的短视频业务,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增多,新型侵权行为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出现的。”快手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贾弘毅说。
“新事物”依然适用“旧法律”
如何看待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表示,短视频产业并没有给著作权的理论或者相关制度带来本质性冲击,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难度在操作层面。
对于个案,要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判断原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至关重要。有一些观点认为,可对短视频分门别类,如以视频长短界定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作品”还是“制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理解,短视频是自我表达的工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构成“作品”毫无疑问。李琛认为,判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一旦定量,必然是任意的。”
基于此,卢海君认为,短视频的版权保护方式应该与其他类型的视频保护方式没有差别。“不管是短视频还是长视频,应该提供一体化、普惠化、扁平化的版权保护,不能在所谓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在短视频版权诉讼中,另一种常见的争议是,部分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自己免除责任。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内容,如果平台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璇表示,在短视频领域,这一规则的适用应该有一个前提,就是平台应设置一个侵权投诉渠道。“在一些诉讼中我们发现,平台上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投诉渠道,但在诉讼时,却拿出其在关联网站或者其他端口设置的侵权投诉渠道,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适用该规则。”张璇说:“对于多次通知屡删不绝的情况,还要不要继续通知?这要视个案情况而定。包括侵权视频是不是同一个用户上传,侵权视频是不是属于同一个剧集,涉案用户是不是曾经被投诉或者被平台处理过等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平台应扮演更积极角色
如何推动短视频侵权乱象得到改善?对此,与会人士认为,平台应该在治理过程中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搜狐研究院秘书长马晓明认为,在短视频版权领域乱象治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平台在版权侵权过程中到底做了什么,应该做什么。具体来看,有两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是怎样才能规制平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也就是“避风港原则”;第二是怎样才能识别大量自媒体中的真实用户,防止平台大量伪造自媒体用户。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队长刘立新认为,目前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频发,执法难度大。他建议,应当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体系。同时,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快速授权系统、原创视频维权系统等,各企业在投诉时,可以提供更加精准的权属证明等投诉材料。
李琛则表示,目前很多侵权行为都是因为侵权者对于法律的无知造成的,平台应当有义务予以告知。“建议短视频行业自律条款中可以加上这样一条:平台应当有用户上传指南,用户上传视频之前,平台要对用户说清楚,哪些行为是侵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李琛说:“应该鼓励平台在合理条件下代行著作权。一方面个体权利人缺少这个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如果都是平台代行权利,将来有可能会形成一种交叉许可模式。平台与平台之间交涉磨合,最终有可能打造一个合理的行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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