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女子长期虐打偷钱的9岁女儿:一审获刑九个月 缓刑一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号12月26日消息,12月26日下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杨素梅虐待一案,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杨素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素梅与丈夫李某印系再婚家庭,二人于2008年共同生活,2009年生下女儿李某某。李某某出生后不满一年,杨素梅便随丈夫到无锡打工,居住在李某印工作的厂内,杨素梅平时从事流动摊贩生意贴补家用。李某某自幼随祖父母在河南省周口市生活。2016年9月,杨素梅夫妇因考虑女儿在河南期间有不良习惯,遂决定将女儿及李某印与前妻所生儿子李某雨转学至无锡。在无锡共同生活期间,杨素梅因多次发现女儿偷拿家中父母的钱及同学的钱物,在说教无果的情况下,采用缝衣针戳嘴、喂粪便相威胁、铁衣架殴打、扇耳光等手段,多次对李某某殴打虐待。2018年5月,杨素梅在得知女儿又偷拿父亲的钱后,让其承认错误并给其几天时间考虑。因李某某不承认并继续撒谎的情况下,6月初杨素梅用木棍对李某某殴打。6月4日李某某在学校上学期间,被老师发现伤势,遂报警并送医院救治。经无锡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8%左右,已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杨素梅夫妻、婆媳关系相处和睦。案发后,在有关部门的建议、协调下,李某某和其兄李某雨回河南老家学习,目前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杨素梅夫妇现每月寄生活费供儿女上学,平时主要通过电话了解儿女学习生活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素梅在管教女儿过程中,实施暴力殴打等方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素梅犯虐待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杨素梅在庭审中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杨素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可依法从轻处罚。对杨素梅辩护人提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杨素梅非主动投案,故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法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杨素梅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除了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之外,还应从案件的起因、行为目的、亲情伦理、被害人的成长综合分析。第一,李某某系留守儿童,自幼随祖父母生活,期间养成一些不良行为。杨素梅夫妇在将李某某带到无锡后发现其仍屡教不改,认为只有用暴力手段才能解决问题,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杨素梅虐待女儿的出发点是为了教育孩子,而不是追求被虐对象精神或肉体的折磨,与纯粹的虐待伤害行为目的不同。第三,杨素梅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忏悔,反省自己之前用错误方式教育女儿。被害人表示妈妈是爱她的,自己也爱妈妈,希望法院能对妈妈从轻处理。第四,李某某年仅9周岁,在成长的过程中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关爱,羁押杨素梅使母女隔离,不利于母女关系修复和李某某今后成长。据此,被告人杨素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题为《杨素梅虐待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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