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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终结最后一个“法外之刑”

济南时报 2018-12-26 14:13 大字

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汇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时透露,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12月25日澎湃新闻)

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而事实上,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理由,不仅是运用逐年减少、时机成熟,其合法性更是广受质疑已久。

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制度一脉相承,劳教制度早已寿终正寝,与之有“胞兄胞弟”之称的收容教育制度理应废止,这不该是个问题。并且,收容教育制度比劳动教养制度更不合理,不但违背宪法精神,而且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明显的后法与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近年出台的国家法律,《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的办法》是先前由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法律上已经存在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依照法律处罚之后还要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再处罚一次,显然有悖法制原则。同时,还违背《行政处罚法》中“一事不二罚”的规定。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等问题,有关权力机关应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收容教育”则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检察院批准、法院决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是事实上的“判刑”。

很多法学界人士指出,6个月至两年时间的收容教育,因为剥夺人身自由、关押、强制劳动,事实上是一种判刑、服刑的行为。而非经法院审判,行政部门就可以对治安违法的公民“判处有期徒刑”,不但是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治的伤害。从法治逻辑上说,显然不合理。

这也是我国法规违宪备案审查工作进入刚性阶段的重要标志。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目的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神仙打架”,及时调整国家、地方层面各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

舆论中一些支持收容教育制度继续存在的观点认为,收容教育惩戒力度大、震慑性更强,因而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比较糊涂:如果有效性意味着合理,还有更多比收容教育更有效的手段。然而,法治社会,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只能、必须按照法治的原则和逻辑行事,否则,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便不确定。

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有望走进历史,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必然结果。可以期待,所有过时法律法规,都将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而淘汰。(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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