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扫清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障碍 打破土地供给垄断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此次草案主要修改完善了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内容。
其中最抢眼的内容莫过于,关于非农建设用地将不再“必须国有”的表述,这引发了市场极大关注。这也意味着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有”这一道手续,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也意味着先前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一级市场的局面正在被打破。
这次改革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让农民充分分享改革成果、倒逼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以及促进中国房地产业良性发展,都堪称意义重大。
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用途相似,成为填补城市用地巨大缺口的必然选择。而这次制度上的调整意味着,土地市场的供给端被打开,以往的土地一级市场“供需失衡”所导致的楼市交易鸿沟得到了有效填平。从这个角度说,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将会释放极大的自由空间,房地产市场正在迎来新一轮供给侧改革。
而我们具体来看草案提到的细则变化会发现,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土地平权的进程推进。土地平权以土地确权为前提;明确土地的各项权利,为土地流转、保护农民利益消除制度障碍,更破解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在此之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权益并不平等。而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这样的制度滞后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影响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及土地增值收益、土地交易中容易出现 “隐形交易”等等。
在上述草案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提出,要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进入土地市场,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因此,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平权,不仅兑现了之前的改革承诺,更是对土地制度的又一次积极更新尝试。
土地平权,意味着集体土地要与国有土地同样享有参与城镇化、工业化的权利和机会,其深层次意义在于保障农民权利,使其主动参与城镇化进程,享受现代化发展的成果。它还意味着打破了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供给,有利于倒逼地方政府摆脱对地方财政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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