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正当防卫界限标准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
近年来,随着于欢案、江苏昆山“反杀”案等案件的曝光,围绕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正当防卫的“度”在哪里,社会上产生了激烈的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19日印发第12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4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昆山“反杀”案入选其中。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介绍,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对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司法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制止行为。“认定是否正当防卫的焦点问题,就是‘什么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属于这种暴力犯罪,那么反击的限度又在哪里’。这在具体案件判断上确实是比较复杂的。”孙谦说。
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中,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在一般防卫中,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对于尚未危及人身安全的,比如熟人、亲属之间发生的非法侵入住宅、一定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孙谦介绍,1997年刑法针对实践中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界限不好把握、影响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一方面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另一方面,增加规定了“特殊防卫”,即“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也规定,对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
“法律允许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甚至可以致伤、致死,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犯罪人,而且可以鼓励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孙谦说,“我们对此专门发布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目的就在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弘扬正气,保护见义勇为,向社会释放正能量。”
“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已经相对比较完整,只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就可以充分激活实践中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的问题。”孙谦说,“在防卫者和不法侵害者的人权保障冲突时,利益保护的天平倾向于防卫者,这既合乎国法,也合乎天理、人情。”
今年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孙谦表示,于海明正当防卫案中,是刘某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如果在事实和价值上不作出对于海明有利的选择和认定,不仅难以警示恶意滋事者,更会在未来让公民不敢行使正当防卫权,还会导致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畏手畏脚。“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可以破除这种错误认识,具有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弘扬正气的现实价值。”
孙谦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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