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两未成年少女醉酒被“捡尸” 涉案男子以强奸罪被提公诉
你们知道“捡尸“吗?所谓“捡尸”就是每天晚上有一些人在酒吧里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捡拾喝酒醉得像尸体、不醒人事的女生开房,实施性侵,用酒吧里的话叫做“捡尸”! “捡尸”在早些年就流行开了,光天化日之下,为什么有些人会如此龌龊肮脏?为什么有些女性要让自己喝醉处于一个孤立无援的处境?为什么“捡尸”会成为一种现象,没有人管吗?
日前,龙华检未检办就起诉了一起相关的强奸案...
未成年被害人阿兰(化名):
“因为我醉酒没有力气推开对方、我有点不清醒,他扶我去洗手间、后来我不知道怎么就不省人事了,所有事情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有没有跟人发生性关系,但我在医院醒来的时候感觉下体有点痒和疼痛”。
经审查,2018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A、被告人B为打发无聊来到龙华区龙华街道某酒吧喝酒,期间在酒吧里前后结识并邀请被害人阿兰(女,16岁)和阿芳(女)一起喝酒,不耐酒力的阿兰、阿芳不一会就都喝醉了。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A先将阿芳带至其住处,后其趁阿芳醉酒无力反抗之机,与阿芳发生了一次性关系。
此时,留在酒吧的被告人B电话联系被告人A,称阿兰醉得不省人事,在外面无法开房,被告人B要求将阿兰带至被告人A住处。被告人A同意了。他们进房不久,被告人A离开房间去上网,而阿芳还昏睡在床上。被告人B则将不省人事的阿兰放在地上的席子上面,并强行与阿兰发生了性关系,此时阿芳已恢复清醒,其目睹了一切。之后,被告人B又欲强行与阿芳发生性关系,阿芳反抗并呼救,后被人发现、报警得救。
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被告人A、B提起公诉,被告人A、B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一名未成年人出现在酒吧,其喝得不省人事之后被人“捡”走,涉案的酒吧是否也有责任?
根据我国《未成年保护法》(1991年制订,2006年修订)第36、37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根据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酒吧不属于《条例》中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由此可看见,未成年人不允许喝酒,但法律没有约束未成年人不允许进入酒吧,这其中的问题是否应当引起重视?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存在上升的趋势,每次的案发都在给我们敲警钟,都在提醒我们需要加以重视和关注。涉酒吧犯罪包括了强奸罪、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目前未成年人在酒吧被性侵的案发率较低,但我们只要看到了小火苗就应该及时浇灭,而非任由它燃烧蔓延。况且,未成年人的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低,案发率必定远小于实际发生率。预防大于治疗,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防范心较小,不该沉浸于人流复杂、充满酒精、嘈杂、光怪陆离的酒吧之中。
在此,本人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希望相关的职能部门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执法宗旨,并多方联合,促使“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成为社会共识:
■ 相关职能部门、酒吧行业协会等一同签署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相关协议,要求酒吧行业严格自律、文明经营,签署承诺书,谢绝未成年人进入。
■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对在管辖范围内的酒吧行业进行日常性的排查,发现有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的现象,应当通知其监护人领回管教,并追责酒吧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依法严格进行行政处罚。
■ 注入社会力量,在建议未成年人的家属及未成年人提升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呼吁社会人员积极监督。发现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特别是未成年少女醉酒的,必要时及时帮忙报警。
前瞻视角,未雨绸缪,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被侵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责任在你我他。
(本文原标题:《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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