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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允许“反击式伤害”

新京报 2018-12-21 01:01 大字

■观察家

正当防卫既然允许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司法实践中就该将保障“以正义对非正义”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四个案例均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前段时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昆山于海明案(即“昆山反杀案”)也在其中。就此次下发指导性案例的背景、内容和意义,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总体来看,立法设计正当防卫的初衷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实现,这是促使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发布与正当防卫相关案例的直接原因。

公民在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时,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符合现代国家的法治精神的。正如孙谦副检察长所言,从本质上看,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是法律鼓励和保护的正当合法行为。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在特殊情形下即使出现致伤、致死,也是法律所允许的。这不仅可以有效震慑不法侵害人甚至潜在的犯罪人,也可以鼓励民众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体现“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起因、条件、限度等因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认定正当防卫,需要同时具备起因、时间、对象、限度等多个要素条件,而每个要素涉及很多具体问题,受执法理念和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对正当防卫的尺度把握不够统一,有的甚至争议很大,立法倡导的“以正义对非正义”的制度设计很多时候没有践行。

具体而言,面对实践中发生的一方先恶意侵害另一方导致被侵害方实施防卫的很多案件,讨论是否适用正当防卫时过于苛刻,往往是在“理性假设”的基础上,苛求防卫人作出最合理的选择,把正当防卫当成是一种“完美防卫”,特别是在致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中,不善或者不敢作出认定。

有时对案件作过于简单化的判断,以谁先动手、谁被打伤等客观结果为准,没有综合考量前因后果和现场的具体情况。有的防卫行为过程错综复杂,在判断上认识不一,分歧意见大,而这个时候司法机关无论作出什么样的认定,都易于受到不同方面的质疑。但其实只要是透过现象把握正当防卫的实质,就能经得起舆论的质疑。

于欢、于海明等案件被舆论曝光后,是否该认定为正当防卫,专家学者和网络评论异常激烈,民众的呼声真正受到了重视,裁判结果顺乎民意,亦合乎法律。如今,这些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为了指导司法机关今后更好地处理类似的案件,最高检此次专门出台一批与正当防卫相关的指导案例,进一步具体、形象地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把握,以解决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法律实施的统一,有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新时代背景下,民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提出了更高的希望和要求,此次最高检针对正当防卫专门出台指导案例,必将使各级司法机关今后面对类似案件时,处理更加从容、更加理性、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同时也能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协调统一。

□金泽刚(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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