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悔将孩子送养能否要求解除送养协议?
编辑同志:
我与宋某婚后于2009年生了个女孩,2011年丈夫宋某因病去世。由于给丈夫治病导致负债累累,生活十分困难,我就把孩子送养给了江某,并签订有送养协议。最近,我的经济条件好转,且非常想念孩子,很后悔自己当初的送养行为。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与江某解除送养协议要回孩子?
读者:沈冬梅
沈冬梅读者:
能否解除收养协议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收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送养人若想要解除收养协议、接回被自己送养的孩子,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同收养人协商,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二是法定解除,即在协商不成的时候,看收养人是否有不履行抚养养子女义务的行为,是否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存在这两种法定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送养人就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如果你同收养人江某既协商不成,又不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那么收养协议就不能解除。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收养的事实,而江某又不同意解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的。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的原因而导致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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