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藏身精神病院不能只留给社会一个惊叹号
深度思考
□江苏郝雪梅
今年10月,云南楚雄州中级法院公开庭审理了由楚雄州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黑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该案起于12年前,被告人黑某某因邻里纠纷将同村村民杀死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但犯罪嫌疑人销声匿迹。直至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江西省南昌市某精神病医院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黑某某称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所以被精神病医院接收治疗,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证明黑某某并无精神疾病。(据《澎湃新闻》12月16日报道)
一个杀人嫌疑犯,是如何变成“精神病患者”的?说来很奇葩。原来,在潜逃过程中,黑某某沦为了流浪人员,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调查。黑某某因有案在身,拒不透露个人真实信息,被当做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强制送入当地精神病医院治疗。黑某某从此找到了安身之地,并编造了谎言,隐姓埋名,在精神病医院长期藏匿,精神病院成为了他的藏身之所。
警方将其从精神病院抓获的时候,黑某某依然装疯卖傻,说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执法人员很无奈,因为依据“住院病历”,黑某某确实是“精神病患者”,还有详细治疗经过,用药过程,病历显示其目前还是“精神病患者”。当然,执法部门没有相信精神病院的病历,而是启动了“核实程序”,最终证明,黑某某精神正常,不是精神病患者。
逃亡12年的杀人嫌疑人终于被揭开了“精神病患者”的画皮,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到了这里是不是可以画上句号了呢?其实不然,我们必须找到社会管理的漏洞。
当初将流浪人员送入精神病院的责任人,是需要被追究责任的。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一些地方在清理流浪人员的时候往往是粗暴的,找不到遣返地点的,经常“被精神病”。起初将流浪汉送入精神病院的责任人,依据的是什么,凭什么说他是精神病患者?
这家精神病院也不是局外人。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对于专业机构来说,鉴定并不困难。其实,很多时候一些不法人员就是依靠这种办法躲避法律制裁的。一些“假精神病患者”从此逍遥法外。精神病院是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将不是精神病的人收治了,是不是该负责任?
因此,事情不能到此就画上句号,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杜绝这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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