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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改的刑诉法 缺席审判不能过多使用

济南日报 2018-12-17 11:33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6日电 今年10月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日前,记者就此次修法中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立法工作人员和刑诉法方面的专家。

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在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缺席审判制度给予外逃犯罪分子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了法律权威。据参与此次修法工作的刑诉法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基于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在实际运用中,由于被告无法到庭,因此在缺席审判时,要充分注意权利保障和法律各方面的严格要求。

新修改的刑诉法在291条中严格限制了缺席审判适用的犯罪种类: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曾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把网络诈骗、国际电信诈骗等也纳入缺席审判范围。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介绍,在刑事诉讼领域,一般情况下是进行对席审判。缺席审判在保障当事人权利方面可能会存在缺陷,所以从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来说,缺席审判的范围不宜扩得太大。黄永还介绍,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要综合考虑社会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规范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不能过多使用这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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