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执法车内坐视凶案还拍视频 不只是冷漠
12日中午,湖南沅陵街头发生一起持刀行凶案,一男子持刀当街行凶。在凶案现场,一辆印有“执法”二字的车就停在附近,车内一男子不但没有下车制止,坐在车内用手机拍摄视频。此举引发网民热议,执法车上的男子被指冷漠。
今天,沅陵县官方回应称,持刀行凶事件中被刺伤的两名人员没有生命危险,行凶者已被警方控制。现场“执法”字样的车辆系县住建局二级单位园林绿化所的。对于执法车辆上的工作人员行为,当地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于普通人而言,面对行凶者举起的利刃,趋利避害的闪躲是人的本性,公众也能理解。在无法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也不提倡贸然上前援助。但这并不是说,身处危急现场的人就毫无作为,比如报警、告知周围群众有危险、尽力疏散人群等,是可以做到的。这名男子,不上前制止就算了,还有闲心用手机拍摄视频。如此情形,被指冷漠并不冤枉。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男子当时是坐在执法车内。在公众眼里,他彰显的是公职人员形象。诚然,园林部门的公车不是公安的执法车辆,其执法人员也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但在民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对公职人员理应提出比普通人更高的道德伦理要求。
也就是说,面对有人当街持刀行凶,公职人员比普通人更有义务站出来救助。这种救助,不一定是冲上前去与行凶者搏斗,也包括诸如立即报警、救治受伤者等普通人都能做到的举动。具体如何做,应当视当时现场的危急程度、自我与行凶者力量对比、周边群众援助情况等综合考虑。应当允许当事的公职人员在自保的心态下,做出较利己的保守举动,但不能毫无作为,甚至围观取乐。否则,就不仅仅是冷漠的问题,而是违反了公职人员职业伦理规范,要受到应有的追责和处分。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其中明确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检察系统的这一制度规定,对其他系统的公职人员也有启示作用。
公职人员因为身份的特殊,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一直受到关注与监督,且难免会对公众产生示范性效应,如果他们在危急时刻袖手旁观、见死不救,会让公众寒心乃至效仿,从而造成社会风气的滑坡恶化。
也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当地纪委监委已经介入调查。这个调查很有必要,同样必要的,是把调查处置结果公之于众。因为,虽是个案,也关乎世道人心。如果证实该男子当时没有报警,拍摄视频也只为消遣娱乐,受到问责处理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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