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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种社保失信行为将受联合惩戒

齐鲁晚报 2018-12-13 05:34 大字

近日,为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如果出现以上九种失信行为,人社局将实施惩戒措施,其中包括,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并且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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