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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弑母男孩”获释仍需制度救赎

半岛都市报 2018-12-13 03:07 大字

本报评论员王学义

12月2日晚,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将母亲用刀杀死。记者从多渠道证实,吴某康因未到法定年龄,已被警方释放。其父表示,儿子获释后想送回学校读书,遭到多数家长反对,希望当地镇政府能帮忙管教。(12月12日《新京报》)

吴某康持菜刀弑母,事后用母亲手机发短信向老师请假;当遗体被发现后,他谎称母亲是自杀;他还说“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指认现场时,村民说“他还在笑”……一系列细节叠加起来,让人感觉可怕。因此,无怪乎学生家长“反对”其重回原来的学校读书。

理性而言,不能因一个孩子杀过人,就推论他还会伤害其他人。但推己及人,谁愿意让自己的孩子置于这种不确定的环境中?回到原来的学校不合适,而转入其他普通学校,一旦了解情况,恐怕照样会遭到其他家长的反对。可不让他读书又不行,一方面这是义务教育法所赋予他的权利,另一方面脱离了教育,他的人生将变得更为危险。那么,这个“弑母男孩”该去哪里?谁又能尽好对他的管教责任呢?

当然,争论吴某康是否该被释放,已无太多现实意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年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有法必依,是法治社会的最起码要求。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地公安机关对媒体所表示的,“他这么小,我们不可能把他怎么样”,值得商榷。因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可以放任自流,不仅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初衷,也不符合最基本的常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有严重犯罪行为,但又不能予以刑事制裁的,可由政府收容教养。但现实中,收容教养从制度到设施都不完善,如工读学校数量很少,很多地方并没有收容教养的执行场所。这样一种现实令人尴尬,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短板需要补上。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在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之前,还需给予制度救赎,包括有效的管制、矫正以及评估,确保其真正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据报道,在舆论聚焦之下,湖南当地镇政府一名负责人称,针对吴某康“后续生活、学习及其家庭已有一套完整的处置方案,细节暂不便透露”。处置方案到底是什么?对此显然值得进一步关注。

虽然,“弑母男孩”只是一起极端个案,但这折射出某种社会性问题。近年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作恶问题日趋严峻,却又缺乏有效矫正措施。这一问题不应再被搁置,法律制度等都应进一步完善,这是相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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