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民复制家人身份证案”再审判决:纠正罪名 维持原量刑
2018年11月20日,山西吕梁中院就访民宋桂青伪造身份证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因刑法修正案(九)对罪名的修正,宋桂青所犯罪名由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变为伪造身份证件罪,量刑仍维持原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
宋桂青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她于12月9日拿到再审判决书,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将继续申诉。
为了方便上访登记,山西访民宋桂青通过照相、打印的方式复制了本人、姐姐及父亲的居民身份证,因此被指控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再审之前,此案历经4次裁判,吕梁中院终审裁定宋桂青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宋桂青不服,向山西高院申诉。2018年1月4日,山西高院指令吕梁中院再审此案。
此前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刑一年九个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宋桂青是山西孝义市人。2008年,她的哥哥宋满库在一起纠纷中被杀,凶手被判无期,家属认为凶手获轻判,遂多次上访。
2014年2月,宋桂青在北京上访期间被孝义警方带回并刑拘,理由是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
吕梁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宋桂青为了方便上访,将真实身份证照相后制作成三张假居民身份证,并多次使用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赴京上访登记。山西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证明,宋桂青持有的三张疑似伪造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为伪造证件。
2014年11月,孝义市法院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宋桂青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宋桂青不服,她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请求上级法院宣告其无罪。
2015年6月,吕梁中院认为原判认定宋桂青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孝义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5年11月,孝义市法院重审再次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宋桂青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宋桂青仍不服,再次上诉。2016年5月,吕梁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宋桂青上诉,维持原判。宋桂青不服终审裁定,向山西高院提出申诉,她认为,自己没有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身份证的信息、照片都是真实的,她只是拿它当复印件使用。2018年1月4日,山西高院指令吕梁中院再审此案。
再审纠正罪名,维持原量刑
再审判决书显示,吕梁中院认为,宋桂青作为无身份证制作权的自然人,非法制造身份证并使用,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宋桂青将真实的身份证采用正反面照相、相纸打印、裁剪至真实身份证类似大小尺并粘贴的方式制作而成身份证复制品,使用该复制品进行上访登记,系伪造身份证,而不是复制身份证行为,宋桂青关于自己不构成犯罪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解不能成立。
同时吕梁中院认为,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进行了修正,一审法院判决前已经开始施行,应适用修正后的罪名定罪,原一审、二审仍未使用修正后的罪名,仍沿用原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将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前此款规定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审判决书载明,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并处罚金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量刑原则,经吕梁中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宋桂青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维持了原一审、二审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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