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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小区内挪车被判刑理所当然

成都晚报 2018-12-11 04:55 大字

○堂吉伟德(职员)

近日,某地法院审结了一起发生在小区里的危险驾驶案,对酒后小区内挪车的王某某进行了判刑。

酒后开车有酒驾或醉驾两种表现形式,无论轻重都极易引发各种事故,带来不可预知的危险,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争议,也容易被大众所接受。但在小区内挪车也算违法,依据经验判断就很容易引发争议,极易导致受众的不理解。在许多人的认知中,小区的公共属性并不强,更偏向于“私域”或者“自治区”,而挪车也非严格意义上的驾驶行为。也正是如此,很多人在进行危险驾驶的行为时,对酒后挪车的危害性浑然不觉,类似的案例在诉讼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反复。

笔者看来,有一点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条款本身,而有一个外延性的判断和危害性的评估,最重要的是要恪守公共利益的边界,否则就容易造成认知上的错觉。酒后在小区里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其间有几个关键性因素,一是酒后驾车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二是其行为已有危及公共利益的趋势;三是其行为的实施风险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这种风险不仅在于王某某的行为已造成了大门被撞坏,还在于后续风险难以预料和防范。否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障,对行为实施者也是一种极大的伤害。

此外,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为了最大化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也只有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才会对危害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酒后小区内挪车被判刑正是这一基本原则的充分体现,表达出以法律为手段捍卫公共权利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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