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儿子失踪也是“虚报险情” 追究刑责不冤
近日,一则“温州11岁男孩失联5天,家人重金50万求线索”的求助帖刷爆朋友圈,热心网友开始在社交媒体帮忙转发寻人启事。12月5日,乐清警方通报称,失联男孩已经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基本健康。警方查明,男孩母亲陈某因与丈夫存在感情纠纷,为测试丈夫对自己及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了该起虚假警情。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因自家的感情私事,故意虚报警情,浪费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恶意利用善良网友的爱心,不仅公共道德不能容忍,法律也是不许可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今,警方宣布对这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母亲予以刑事强制措施,也引来了争议。
如有人就认为,浙江警方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拘“失联男孩”母亲不妥,理由是在这个罪名所述的“罪状”里,警情与前面的“险情、疫情、灾情”乃并列关系,在性质上具有同类性,因此这里的“警情”应特指与险情、疫情、灾情一样可能引发社会恐慌情绪的“警情”,普通的虚假信息一般达不到这样的危害程度。
但本案涉及的是男孩走失“信息”,孩子的走失,直接指向拐骗孩子、绑架孩子等恶性刑事案件,会引发社会恐慌,从事后的大范围搜救、警员出动、公众对这一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来看,这与险情、疫情、灾情相比,其严重性并不见得小。
还有理由认为,母亲的主观意图是“测试丈夫”,而非通过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这种观点则是对刑法中的“故意”存在误解。
当事者作为一位母亲,对于丢失孩子会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甚至恐慌显然一清二楚,实际上随着事件的进展,后面的各种社会反响、全网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她也是明知的,如果她及时收手、承认错误,降低社会危害性,从而得到法律的谅解,也可能不以犯罪论处。
但现在看来,这位母亲实际上是“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依然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因而不能否定其主观上的罪过。对于实施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即使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若同时放任其他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包括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然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频频出现一些不知真假的暖心事件。例如,“快递小哥被偷后在暴雨中痛哭”、“男子跪求机组等待机场走散的患病孩子”,等等。但是,当外卖小哥被证明是拍摄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在“看图说话”,感动网友的飞行员皆为杜撰。这种行为属于为博取关注度而“满嘴跑火车”、消费人们的同情心,有一定社会负面影响,但还不至于触犯法律,一般只需要给予道德谴责,公安机关予以必要的训诫就可以了。
相比之下,利用互联网散播虚假信息,消费大多数人的善良,严重地浪费公共资源,或者骗取他人财物,就可能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遭受刑法的制裁。
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把造成这种不良社会效果的本质归咎于自媒体监管措施尚不完善,但一些假装甚至伪造悲剧事件的人置大多数人的善良于不顾,置正常的社会秩序于不顾,以致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则法律追责势在必行。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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