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首判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本报讯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喝酒的司机梅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同车被告人张某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两个月。
2017年12月24日,梅某受张某某的邀请到其家里饮酒。晚饭后,梅某要求驾驶张某某的轿车回綦江,张某某在明知梅某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轿车及车钥匙交给梅某驾驶,自己一同乘车。当日20时许,梅某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梅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梅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梅某在道路上驾驶。梅某和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某和梅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此案是重庆市范围内判处的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 (战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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