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低头族”害人害己行人看着手机闯红灯致人身亡 构成交通肇事罪获刑
马路“低头族”害人害己 监控视频显示,行人胡某闯红灯并一直在看手机。
监控视频显示,行人胡某与摩托车相撞之前,手机屏幕仍亮着。长久以来,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行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弱者”,自以为“弱势”就“横行无忌”,把安全责任推给机动车一方。
殊不知,事故“不长眼”,行人违章也会害人害己、造成严重后果。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让2017年5月27日发生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处人行横道上的交通事故引起热议。
事发经过
行人看着手机闯红灯 人车相撞摩托车乘客死亡
监控视频显示,2017年5月27日晚8时许,一行人正看着手机闯红灯过马路。这时一辆摩托车正常驶来,行人看到摩托车驶来时,竟试图加速躲过,导致人车相撞。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行人胡某受伤并被送医。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主要过错方,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定罪依据行人违反法规横过马路 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
长期以来,不少人都觉得在交通事故里面,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那么,在该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经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认为,该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受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解读行人自身是否受到损害,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介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行人闯红灯、醉酒躺马路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行人自身是否受到损害,并不影响罪名的认定。参考法院的裁判文书,行人的违法行为和他人的重大损失是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永红告诉记者,凡是在交通领域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危害结果的,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该案中这个“低头族”的行为和事故最后的伤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网|友|有|话
@无心法师:手机远一点,节奏慢一点,活着久一点!
@茶客:谁的责任谁负责,这才体现了法律的公正。
新|华|微|评
“弱势”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弱势”不是“护身符”也非“免责牌”,遵守交规才是平安出行的“安全带”。
综合新华社、央视、中山电视台等扫二维码看封面新闻详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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