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行事害人害己
激情犯罪并非有预谋、有准备的犯罪,而是在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爆发性冲突中,一时冲动,难以控制自己而实施危害后果,以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近日和县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由于激情犯罪,导致了害人害己的结果。
因债务纠纷,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在看到自家兄弟与同村人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并有肢体冲突时,便情绪激动,驾车冲向同村人陈某某等2人,后突然害怕紧急避让,刹车右打方向盘撞到了站在路边的多名村民,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无独有偶,在另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为泄愤,临时起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家租用的猪棚上的塑料皮点燃后离开现场,后消防队到场后将火扑灭,烧毁的9间猪棚修复费用达16300元。因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目前,该两起案件已由和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杨郑印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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