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千次不如罚一次
□常金沙
2017年5月27日,广东女子胡某过马路时闯红灯,而且边走边看手机,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所载乘客张某滑倒后死亡。日前,中山市第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12月3日《华商报》)
这又是一起行人闯红灯被依法惩处的案例。近年来,这样的案例渐渐多起来,由此产生的震慑效果,也值得期待。
相信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属于弱势群体,涉及到行人的交通事故,其他当事方哪怕没有责任,一般都得负主要责任。长期以来,处理交通事故,似乎已经形成一种惯例:无论是汽车与摩托车相撞,还是摩托车与自行车相撞,抑或是自行车与行人相撞,明明责任在后者,前者也大都要赔偿。
而机动车无责任赔偿的法律规定,则被部分民众误读为即使完全是由行人的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哪怕死了人,自己也是“受害者”。闯红灯的代价几乎为零。
这种偏离法治,一味同情弱者的所谓“人道主义”处理,如今仍有不少。其最终结果,是让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更加漠视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
这些年,各地在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方面,可谓招数迭出,但就其效果看,并不乐观。
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天有2.6人死于闯红灯。血的教训可谓惨痛,但难阻闯红灯者的脚步。行人闯红灯“屡教不改”的反复性,或许正与“违法不负责”的反向激励作用有关。广东省中山市的这起行人闯红灯事故,给所有看手机的“低头族”敲响了警钟。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教育引导意义上的提醒,仍十分必要。但对于顽固“低头族”这些闯红灯“易感人群”,温婉柔绵的提醒,无济于事。对他们,提醒千次不如处罚一次。中山市的这起交通事故的处理,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它比一千次提醒“红灯停”都有效。
事实会不断证明,只有把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走上治理的正途,才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然,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作为管理者、执法者,交警、路政、运管等部门也需强化协调配合,合理优化路权分配,科学设置红绿灯,对红绿灯设置不合理的问题,定期“会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请作者与本报联系,领取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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