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宏案判决详叙5大无罪理由:杀人动机、行为等均事实不清
11月30日上午,吉林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又名“金哲红”)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宣判,认定其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判决书中,吉林高院详细叙述了5大无罪理由:无法证实金哲宏实施了杀人行为、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前后矛盾、杀人动机事实不清、被害人死亡时间事实不清、加害被害人的行为事实不清。
判决书显示,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再审时提出,本案的客观证据和直接证据有限,间接证据无法形成链条,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金哲宏的指纹、足迹、毛发、精斑、作案凶器、穿着衣物等客观证据,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只能证明被害人被人杀害的事实和现场情况,不能证明金哲宏的杀人行为。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裁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依法改判。
吉林高院在判决中认定金哲宏杀死被害人李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有下:
首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金哲宏曾与李某接触,但无法证明其实施了杀人行为。
第二,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金哲宏在侦查阶段共有21次供述,其中9次供认犯罪,12次否认犯罪。在审查起诉和侦查阶段,均否认杀害李某。关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方式等前后供述不一,在作案细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供述,且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故金哲宏的有罪供述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金哲宏杀人动机事实不清。根据金哲宏的有罪供述,其与李某发生两性关系,因李某认为给付钱款过少欲告发,遂将李某杀害,并供述与李某发生关系时已射精,但鉴定意见证实在死者阴道分泌物中未检出精子。故金哲宏的杀人动机不清。
第四,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时间不清。证人证言证实,李某自1995年9月10日17时后失踪,9月29日发现尸体,中间间隔19天,法医也未能证实其具体死亡时间。现无法认定李某的死亡时间,更无从证明金哲宏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第五,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鉴定意见证实,李某右额受到外力打击,金哲宏曾供述用木棒打李某致其昏迷后将抛于沟内,而其供述的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均未提取到木棒。金哲宏曾供述,在掩埋李某时,抓李某的头部朝地上磕碰两下,但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李某尸体位于一河沟内,将头部朝地面磕碰两下,无法形成其头部伤情,故金哲宏加害被害人行为的事实不清。
吉林高院认为,金哲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提出依法改判,金哲宏及其辩护律师建议改判金哲宏无罪的意见,予以采纳。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金哲宏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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