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有警示意义
行人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记者27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11月28日《信息时报》)
行人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胡某因此获刑,并承担巨额赔偿,这再次将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行人与摩托车相撞,行人反而要承担主要责任,从情感上讲,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殊不知,行人胡某是闯红灯时被撞的,明显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理应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时下,行人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已经在一些市民身上根深蒂固,甚至已经成了一种生活习惯。特别是,由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治理行人闯红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制止行人违法,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行人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行人闯红灯有法可依。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行人闯红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行人在闯红灯之前,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可见,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是一堂交通法规课,有警示教育意义。换言之,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查处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
特约评论员
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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