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井路口打人逃逸者获刑14个月 因行车纠纷将人打伤,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格斗式”打人成庭审焦点
昨日下午,发生在今年5月的双井路口打人案一审宣判,犯罪嫌疑人马某儒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朝阳法院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 通讯员 曹璐 摄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昨天下午,双井路口打人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打人者马某儒因故意伤害罪获刑1年2个月。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围绕“格斗式”打人进行辩论。
今年5月,马某儒在双井路口骑行和他人发生剐蹭引起争执,当街将对方打伤后逃逸,其打人视频在网上热传,马某儒因为出手狠毒遭到网友声讨。
打人手段嚣张案发后藏匿
拳击、踢腿、锁喉……今年5月,一段发生在双井路口故意伤害他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网友称打人者疑似利用格斗技巧打人。据目击者介绍,被打伤的彭先生脸上有个口子,身前流了一大片血,打人者逃逸。
案发后,北京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展开调查,最后将藏匿在朋友家的打人者马某儒控制。
据了解,马某儒1997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儒于2018年5月18日17时5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西北角红绿灯处与被害人彭某某(男,29岁,江西省人)发生争吵,后马某儒将彭某某打伤。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彭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儒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称继续打人是想尽快脱身
昨日下午两点半,马某儒被带上法庭,他身材高瘦,回答法庭问题干脆。针对指控,他当庭表示认罪。
在法庭上,他强调了事件的起因,他说,自己从国贸桥到双井桥的过程中,骑着摩托车带着女朋友,被害人骑自行车。因为车多,他从对方左侧超车,对方突然往左并,两人就蹭上了,因为人多,他再次在人群中穿行、并道,两人又蹭上。他称剐蹭中谁也没有摔倒受伤,所以就骑走了,后来在双井桥等红灯停下后,感觉左肩膀被揪着,转头发现是那名骑自行车男子揪他,边骂骂咧咧边说“你撞了人还想跑”。
“我车又大又沉,又坐着我女朋友,我就下车,我怕他伤害我女朋友、伤害我,一激动就打他了。”马某儒说,先是用拳头打,打完后想离开现场,被对方拉住,所以一再打对方,直到他离开时发现对方已一脸血。
而针对事件的起因,被害人彭某某则陈述称,事发当时他骑自行车经过自行车道时,骑摩托车男子想超他,没超过,后上来把他别倒,才发生了他去揪住男子的事情。彭某某说,没想到对方下车把自己打晕。根据目击者证言,事发时马某儒对被害男子打了两三分钟,被害男子爬起来后走了两步,摇摇晃晃的又摔倒了,结果那名打人男子又用脚踹,还打了几拳。据了解,事后彭某某唇部被缝了15针。
■焦点
是否“格斗式”打人成庭审辩论焦点
法庭播放了打人视频,针对视频中的脚踹、锁喉等行为,马某儒说自己没有学过格斗训练,“招式”都是电视上看的。“我也没想到这些动作给被害人造成那么大伤害,我不想致伤致死被害人,就是想停止纠缠。离开后我也在联系家人,委托家人联系被害方赔偿。”他解释说。
辩护人做罪轻辩护。他说,本案事出有因,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受害人有明显拉扯被告人的动作,被告人要离开时,明显看出来被害人有拖拽动作,视频中的锁喉被告人的动作是卡在下巴部位,并非颈部。因此认为,被告人有潜在息事宁人的主观心理,没有进一步伤害的主观恶性。并且被告人家属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依据常情常理,如果一个人被打了不应该阻止对方离开吗?被害人当时处于劣势,他只是想阻止被告人离开。”公诉人对此表示,锁喉动作如果发生了更严重后果那就不是该项罪名了,所以被告人手部卡在哪里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量刑。公诉人现场进行了训诫,表示青年人不应冲动,希望马某儒通过庭审深刻反省自身问题,并作出了9个月至1年3个月的建议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儒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马某儒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马某儒当庭称对判决有意见,但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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