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堆放杂物妨碍通行是侵权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室外临时堆放一些物品的情形较为常见,但若随意堆放,特别是将杂物任意堆放在通行的道路上,不仅阻碍了路人通行,而且因堆放物放置不合理或坍塌引发事故,堆放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在装修门店时,为图方便将建筑材料堆放在通行的道路一侧,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相应安全措施。下夜班的孙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此路段时,因晚上能见度低,不慎撞上刘某在路边堆放的建筑材料,导致身体多处挫伤、一处骨折,所骑电动自行车损坏。经医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事后孙某要求建筑材料堆放人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12000元。刘某认为孙某撞到建筑材料上,是没有观察好,也有责任,不同意全额赔偿。孙某为此找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寻求法律帮助。
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认定此纠纷是典型侵权民事纠纷,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此案进行调解。值班律师向刘某依法指出其在通行道路上堆放物品,由于未经许可、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通行,也给他人的通行带来了安全隐患,属于违法行为,并且直接导致了孙某受到损害,因此刘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刘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孙某1万元损失费,双方达成和解。
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建议:
1.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道路交通部门依此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3.堆放人如有需要在室外存放物品,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堆放地点、堆放高度,堆放稳固并看管好堆放物,切勿选择在公共通行道路上随意堆放物品,避免损害发生。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卢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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