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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员工冒用客户信息办理居住证 公司也需担责共同赔偿十万

京法网事 2018-11-20 22:21 大字

近日,微博大V“花总丢了金箍棒”曝光了酒店卫生乱象,不成想,一贯保持神秘身份的“花总”个人信息随即被曝光。网友纷纷留言,花总不胜其扰。被泄露个人信息这种事儿,相信大家和小编一样,隐约觉得遭遇“泄露陷阱”,但又无从得知到底问题出在哪?个人信息被泄露了该向谁维权?泄露个人信息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北京的赵先生遇到这么件事儿↓

案情回顾

赵先生为出售房屋与链家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该经纪公司依据委托服务法律关系,依法获取了赵先生的身份信息及房产信息,并取得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信息的具体使用者和保管者,该公司员工小杨在保管期间,擅自将赵先生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交给公司同事小宋,而小宋为了办理居住证,使用违法取得的赵先生个人证件,伪造出租人为赵先生、承租人为自己的房屋租赁合同,成功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随后,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时被告知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才发现有人冒用自己的身份和房产信息办理了居住证,无奈之下,赵先生将链家公司、小杨和小宋诉至法院。裁判结果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宋某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杨某明知宋某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责任由链家公司承担。链家公司未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防控风险,导致员工可轻易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用于非法目的。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与链家公司内部监管漏洞直接相关,其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最终判决链家公司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法官解读

大部分人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性质以及危害结果存在错误认知。该案中,被告链家公司、小宋和小杨都认可侵害赵先生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但是三被告均不认可这种侵害行为对于赵先生存在任何损害后果,三被告的上述认识,与当前社会的普遍认知基本一致,大量的侵权人都是抱着“无恶意、无损害”的心态,毫无愧疚和歉意的进行着习以为常的侵权行为。

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未建立有效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庭审中,发现即使是客户信息直接决定企业竞争力、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直接影响企业信誉、将客户个人信息视为公司机密信息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亦未能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监管制度和体系。

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对个人信息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该案中,房产经纪公司在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中,存在诸多严重漏洞。例如,对于未成交的客户资料,并不归档入库或销毁,而只是锁在门店的柜子里,店内员工不分权限均可查阅,而且查阅卷宗没有任何记录。

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北京法院希望引导全社会关注个人信息安全,对于各类市场主体,敲响加强内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以更有利于信息时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新闻通报会

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先后出台多部民事法规,特别是去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为个人信息提供了民法保护依据。

11月20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对2003-2017年审理的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相关问题、分析困境及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现场16家新闻媒体记者全程参与报道酒仙桥人民法庭庭长吴彬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的特点①案件增幅明显,原告胜诉率下降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17年15年间朝阳法院共受理涉侵犯个人信息民事案件74件,其中近五年纠纷总量为38件,占比达到51.4%,比过去十年间的纠纷总量还多出2件。

2003年至2005年期间该类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原告全部或部分胜诉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量的比例为75.7%,然而对比近三年,这一比例则降至47.3%。这是因为,随着信息传播的网络化、电子化,信息的传播途径更加广泛,信息泄露的渠道更加多样化,权利人证明信息系遭某特定主体侵害的举证难度逐渐增大。

②案均赔偿额增长,赔偿项目、范围扩大

平均每起案件判赔的金额从2003-2005年的1400元,增长到了近三年(2015-2017年)的1万元。原告诉讼请求的赔偿项目和范围,已经从公证费、材料复印费、交通费等单纯的经济损失范畴逐步扩展到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高额利益。

③侵权主体社会化、侵权途径网络化

2013至2017年间,陌生人群体侵权的案件比例大幅上涨,达到79.4%。2008年开始出现通过网络传播方式侵权的案例,近五年这一数字达到18件,占比51.4%。被诉侵权主体涉及网络平台的案件数量从2003至2008年的4件占比26.7%,上升至近五年的15件,占比41.7%。“陌生人网络侵权”渐成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渠道。

④侵害信息呈现“聚合性”特点,手机号、家庭住址是“重灾区”

在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诉求仅涉及单一个人信息的纠纷较少,共计13件,主要为姓名权纠纷,占比约为此类案件总量的17.6%。原告诉求主张涉及侵害三种及以上信息的案件数量共计45件,约占此类案件总数量的60.8%。74件案件中,除姓名外,原告主张被侵害最多的两类信息为电话号码和家庭住址,涉及该两类信息的案件数均为22件,占比29.7%。几种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信息保管人转让、泄露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8件,占比10.8%,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大型电商企业、旅游服务经营者、电信运营商保管的个人信息的外传。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往往出现权利人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某一特定主体后,其他人亦获得该信息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进行营销甚至诈骗的情况。

冒用、盗用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8件,占比为10.8%,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存在真实基础法律关系而冒用他人名义和盗用他人身份,例如:公司谎称聘用知名设计师、学者进行虚假宣传等。

公开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计44件,占比达到59.5%,多为隐私权纠纷,较为多发的是利用网络公布他人个人信息,最为典型的就是“网络人肉搜索行为”。

非法公开合法获取的个人信息

此类案件共9件,占比为12.2%,多为隐私权纠纷,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存在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但无权使用个人信息,例如:婚介公司和摄影公司未经同意公开客户信息的宣传行为等。

因错误登记导致的个人信息公开

此类案件共5件,占比为6.8%,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影视作品无意中公布真实手机号,婚介机构错误公布招婚者信息,网站错误登记电话信息等等。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强化保护意识、积极维护权益

建议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注册、消费甚至是交友的过程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①要认真审查信息采集者是否为正规主体,发现疑问及时通过官方客服、官方电话等途径核查。

②即使是正规企业主体和网站,也要按照“不是必须提供就不提供、必须提供则尽量少提供、有相对安全的替代信息即使用替代信息”的原则,填写个人信息数据。对于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核心个人信息务必谨慎提供;个人电子邮箱、网络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要有差异,且不要和生日、手机号等重合。

③养成良好的网络使用习惯。例如网站或App关闭前,务必先执行退出登录的操作;注意分辨识别钓鱼网站、钓鱼软件;不随便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慎重接入无密码的未知WIFI,避免病毒植入,造成信息被盗取。

④防范证件被不当使用。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重要证件,原件必须本人持有,不能轻易交付他人,即使是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也要特别注意。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条款应慎重勾选。

⑤一旦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侵害,应注意留存证据,并积极通过协商、投诉、举报、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个人信息侵害行为说“不”,才能让侵权人付出成本和代价,也让更多的人重视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强化社会责任、加强内控技防

建议合法获取、持有个人信息数据的各类市场主体,强化社会责任,完善内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获取信息时,要充分释明信息收集的目的、信息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信息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信息收集时的目的和采集时权利人的授权范围,合法使用数据;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加强员工业务培训;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信息保护力度、水平。

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司法保护

建议各行政监管机关,区分行业特点,分别制定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办法。增设有效的行政处罚措施,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违法查处,从而加大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从根源上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建议立法机关加快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的进程。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维权方提起公益诉讼,以便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挂钩企业信用、强化社会责任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自身驱动力,建议在构建社会统一信用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将各市场主体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和力度纳入评价范畴,是否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是否完善、信息数据系统是否严密等作为评价企业诚信、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衡量因素,从而克服企业自身惰性,督促其履行信息保护的社会责任。

发布司法建议

针对涉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的调研结果,以及个案反映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诸多问题。朝阳法院向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及链家公司发送司法建议。酒仙桥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高世华

司法建议

一、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

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中,对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尽到提示义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明确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范围和期限,中介机构不得超出上述内容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信息操作规范,设立信息传输时的加密处理机制。规范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信息保管的责任人。

二、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制度

引导房地产中介机构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加强对该行业个人信息保管及安全保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惩处。

将房地产中介机构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纳入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中介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管理,保证信息网络安全。

供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摄影:曹璐

编辑:徐鹏俐 焦晓琼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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