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父母“甩锅” 孩子可求助
妈妈因陪娃写作业气到脑梗,一名小学生因压力太大跪求妈妈……近来,不断爆出的类似新闻事件引发全社会思考:家庭教育该何去何从?11月19日,《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还提出,拟将每年5月15日所在周设为全省家庭教育宣传周。
立法背景
问卷调查: 近半家长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
省人大内司法委主任莫宗通介绍,根据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迫切需要家庭教育服务。
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全是家庭的事,这其中既有微观层面家庭教育缺失和不得法的问题,也有宏观层面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以及服务供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政府、社会和家庭合力解决。为此,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快家庭教育立法,解决家庭教育实践中的诸多难点和问题,促进和保障家庭教育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家长责任
反对“丧偶式”教育,父母应共同教育孩子
为什么大多数抱怨教育孩子累的都是妈妈?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大多数家庭中,爸爸将教育的重担很大程度上交给了妈妈,对孩子的有效陪伴相对欠缺。
父母应当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草案》为此提出,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也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父母因死亡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侮辱、虐待、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的,学校、居委会等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辅导。
在外打工也不能当“甩手掌柜”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但目前确实有很大量的家长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与孩子共同生活,这些家长该履行的义务,草案也予以明确,尤其是提出,不在家的家长应与村(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状况。而且,现在通讯手段发达,父母应当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父母“甩锅”或只管打骂,孩子可求助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辍学;不得放任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旷课、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校园欺凌、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 不得放任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和网络信息等。
对于父母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虐待等方式教育孩子的,以及因父母双方重病、重度残疾、失踪、死亡,或者服刑、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孩子可以向学校、居委会以及相关单位或组织求助,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责任
家长不会教孩子?网上家长学校免费指导
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是许多新手爸妈面临的大问题。《草案》要求,县级以上政府专门拨出经费用于家庭教育工作,并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制定服务标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并建立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依托网上家长学校等向家庭免费提供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和资料,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研发家长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督促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组建家长学校。
对于留守儿童、流浪乞讨儿童、闲散未成年人、服刑或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等,政府应根据其特点和需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责任
对困难学生,学校应与家长共同开展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不光是家长的事。此次立法注意把握家庭教育责任区分的界限和分寸,没有一味地苛求家长责任、扩大家长义务,力求做到依法、合情。比如,《草案》明确,家庭教育中,学校也有责任。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对于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学校应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
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个性化辅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个性化辅导仍不能纠正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申请送专门学校矫治。
社会责任
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单位应支持
工作和教育孩子,经常很难两头顾。《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职工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同时,《草案》还提出,婚姻登记机构应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
这些问题立法能否也关注?
作为一部省级促进型法规,一般是倡导性要求,主要侧重于强化激励措施和促进手段,硬的约束应相对较少。一些家长和社会人士也提出一些观点,大家眼下关注的另一些家庭教育的热点问题,能否也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呢?
“立法中对于家庭教育缺位的规范比较多,但是实际上城市里的大多数家长,不是不管孩子,而是管得太过。”有教育界人士对记者说,一些家长并不知道怎么科学教育孩子,给孩子压力过大,幼儿园就开始学小学的,小学开始学初中的,一个比一个。但也有家长指出,就像那位陪作业脑梗的妈妈一样,如果不是环境如此,哪个家长不愿意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家长同样被形势裹挟着透不过气。
还有家长反映,自古就是“棒打出孝子”,有时候孩子就是调皮,不打不成器,这就违法了吗?以后还怎么管束孩子?
现实中,人们常常把孩子的希望寄托于学校,但学校有时候也出现将责任推给家长的情况,有家长深夜微信群里“吼”老师:“你睡了,我女儿还在写作业!”可以说是家长与学校矛盾的一个缩影。如何进一步理清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责任边界,应该是全社会对此次立法的最大期盼。
(原题为:《江苏拟立法反对“丧偶式”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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