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合格教师”将被清除出教师队伍? 教育部划定教师行为十条“底线”
近日,教育部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统称“准则”),明确新时代教师职业规范,划定基本底线。
贯彻十项准则要求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介绍,准则是根据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不同特点,分别提出十个方面的准则要求。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林崇德表示,这次教育部研制并印发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配套处理办法,明确了教师职业行为的“负面清单”。“这有利于所有教师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有利于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出现的个别具有不良职业行为的教师处理时更有依据,处理尺度更加一致。” 林崇德称。
“准则”中,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等是共性要求。此外,结合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的不同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在不同阶段教师队伍的差异性,提出不同要求。
幼儿园和中小学教师的“准则”中禁止的事项包括:保教、教育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索要、收受幼儿、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推销幼儿读物、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此外,幼教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中小学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都在“负面清单”中。
高校方面,“准则”要求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师德要求不断加码
教育部要求,对于发生“准则”中禁止行为的,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肃惩处,绝不姑息。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2014年,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将中小学教师骚扰学生、体罚学生、要求学生有偿补课等10大项行为划定为“违反师德”。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针对高校教师的“红七条”禁止行为,涉及教学科研、兼职兼薪、招考推优、生活作风等方面。如违犯“红七条”,将给予最高至解聘或开除的处罚。
教育部教师司负责人称,此次出台的“准则”是对之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十条红线”“红七条”等师德底线的继承和发展。“准则”规范的不仅是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还对教师提高政治素质、传播优秀文化、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提出要求。综合新华社、中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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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不得单独或打包上市
11月16日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布局结构、资源供给、师资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对学前教育发展做出要求。
意见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0%;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
意见提出,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意见指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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