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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侮辱性外号属欺凌”只是一个开始

黄海晨报 2018-11-15 09:45 大字
然玉

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皆属于欺凌事件。(据《新快报》)

广东版《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既是一部全方位的“校园欺凌防治指南”,也是一份指向明确的责任划分方案。在林林总总的规定条款中,引发网友最多关注的是“起侮辱性绰号也算欺凌”。很多人对此表现出新奇,恰恰体现出大众层面对于“欺凌”的普遍误解———传统认知中,拳打脚踢、恶语相向才算“校园欺凌”,同学之间取外号,通常只被看成是“孩子之间开玩笑”。

然而,起侮辱性外号往往涉及对相关学生身体、性格、行为障碍等缺陷的攻击,或是对其家庭及个人不愉快经历的嘲讽,本身就充满恶意并夹带羞辱意味,必然会给特定对象造成精神损害。这类行为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学生欺凌”定义的。所以说,并不是说如今我们太过郑重其事,而是过往对之过于疏忽轻视了。

一直以来,我们的校园文化中,对于“欺凌”都持避讳态度。其典型表现有二,一是“淡化恶行”“偷换概念”,经常把那些明显的欺凌说成是“打闹”“争执”等等;二是习惯性甩锅,在事发之后寄希望于涉事学生双方家长去协商私了……长久以来,这种“拒不承认”“拒不作为”的态度,使得“校园欺凌”的实际情况被遮掩,客观上恶化了学生们的权利状况。

充分认清“校园欺凌”,以十二分的警惕来提防“校园欺凌”,理解“起侮辱性外号也算欺凌”只是一个开始。的确,“欺凌”有情节轻重之分,起外号或许只是轻微的欺凌事件,但是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若是不抓小抓早,难道要坐等小恶变成大患甚至酿成大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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