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盲驾”入刑还需谨慎而为
□史洪举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一份专题报告显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审结案件量为449.1万余件,排名前三的事故诱因是无证驾驶26.86%、酒后驾驶18.1%、开车玩手机10.56%。在“醉驾入刑”的效果显现之后,关于“开车玩手机入刑”的声音也多次出现。
如报道指出那样,随着手机用户的增多和机动车辆的增多,开车玩手机现象可谓比较普遍,且成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三大因素。因而,有必要追究开车用手机者的法律责任。但当前背景下,尚不宜操之过急地动用刑罚手段惩戒开车玩手机这一“盲驾”行为。
如前所述,随着手机用户的增多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不排除有些人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接打电话,甚至刷微博、玩微信、玩游戏。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交通安全,属于应被否定的驾驶陋习。对此,根据有关规定,有驾车使用手机行为的,将给予扣除2分的处罚,同时有的地方还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但当前,还不能像对待酒驾、追逐竞驶那样动用刑罚手段惩戒“盲驾”行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法,是惩戒违法行为的最严厉措施,必须慎重启动。只有当某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重时,方可考虑将其纳入刑法打击范畴。这样才能既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有效维护公民权利,增加人们对法律和自我行为的预判,不至于出现“法多扰民”现象。
而且,将某个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畴,除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外,也应兼顾执法成本和执法效果。像醉驾和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其既容易“案发”,也易于固定证据。如只要交警部门设卡抽查,使用酒精呼吸仪器即可测出酒驾,进而启动刑事程序。然而,查处“盲驾”行为恐怕就不那么简单了,首先,玩手机、打手机、看手机、放手机等行为尚无清晰界定,达到何种程度方构成犯罪尚无明确标准。其次及时发现“盲驾”并有效固定证据比较困难,如驾驶员发现交警检查时已经放下手机,此时便很难搜集有效的证据材料,除非启动高清探头、道路监控等“黑科技”,或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记录。可想而知,这样一来,执法成本将居高不下,且治理效果未必好。
当然,这并不能否定治理“盲驾”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只不过在治理方式上理当循序渐进。如加大罚款和扣分力度,让“盲驾者”感受到切肤之痛。尤其针对出租车、公共汽车等营运车辆,可启动车载监控和有奖举报方式规制“盲驾”行为。同时将驾车使用手机作为划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加重“盲驾”者责任承担。进而在不启动刑罚手段的前提下全面提高“盲驾”的法律成本,倒逼驾驶人提升安全意识,减少“盲驾”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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