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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建议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

四川法制报 2018-11-13 01:01 大字

9日,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一期“案例大讲坛”,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如何预防、规制、立法完善等问题。来自最高法、最高检、基层法院、公交公司等单位的专家、代表,纷纷提出建议。

多因小事引发纠纷没有预谋

司法实践中,因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非个案。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严学万介绍说,2015年至2018年,万州法院共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与公交车相关的7起,7名涉案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龄在40岁至50岁之间,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对7案均作出有罪判决,大多数被判处缓刑,1件被判处实刑。严学万说,此类案件犯罪行为人年龄比较大,往往因坐过站、车费等小事与司机产生矛盾,临时起意没有预谋。

辽宁省沈阳市高新区法院法官赵颖男介绍说,沈阳公交车上的视频监控较清晰,案件过程记录得相对完整。此类案件多为坐过站或投币不对引发的矛盾,行为人多为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人身伤害基本是轻伤以下,有的案件中公交车司机也存在一定过错。

罪责刑相适应量刑综合考量

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目前,法官定罪量刑普遍会考量打击公交车司机的部位、力度、车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节等综合因素。

最高检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曹红虹说,对抢夺方向盘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时,检察官会考量主体过错是单方伤害行为还是双方互殴行为;发生路段是否处于高峰期、车载人员数量,乘客的行为是挑衅还是阻止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司机是否放下高速行驶的车辆与乘客互殴;是否确实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导致公共安全处于危险中等。个案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都是可能触犯的罪名。

针对乘客采用暴力、威胁方法侵犯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的人身权,或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行为,最高法二级大法官胡云腾则建议,可以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参考危险驾驶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喻海松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也是可以考虑适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时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与会法学专家普遍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注意义务高于乘客和其他人,有义务采取足够的措施避免危险进一步扩大。

胡云腾建议,司机存在长时间玩手机、与乘客发生纠纷离开驾驶席等高危行为擅离职守的,可以考虑纳入危险驾驶罪。

从司法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

“该出手时就出手。”遇到有人对司机大打出手怎么办?多位法学家给出这样的建议。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花乡法庭庭长魏亚南说,司机和乘客对骂或司机开斗气车,不是两个人之间的恩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乘客勇敢站出来,是法律应有之义,应加强对这种见义勇为行为的褒奖,公交车司机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也应得到承认。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审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说,民法未规定公民的见义勇为义务,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这种鼓励要通过司法体现出来。

与会者认为,公交公司应加强驾驶员情绪疏导,对他们的心理应给予更多关怀。同时,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职业的人要采取不同方法加强普法教育,让“袭击承载着公共安全的驾驶人员的行为是严重犯罪,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成为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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