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审判同事 不回避说得过去吗?
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8日上午,辽源中院开庭审理该院民三庭原庭长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该案通过新浪网面向全国进行庭审直播。长达四十多分钟的庭审围绕一个焦点展开激烈交锋,即合议庭是否应当回避。
该案系王成忠去年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被再审引起,检察机关以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年初经辽源市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王成忠犯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王成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是其供职的辽源中院。
从目前案情来看,王成忠是否构成犯罪尚有争议,毕竟其审理的民事案尚在再审阶段,是否错案尚无定论;其涉嫌的刑事案亦未审结,最终是否构成犯罪也充满变数。但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强调的就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回避制度即是为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审判程序,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情形时,应当退出对本案审理。
一家法院的法官审判法官,熟悉的审判庭,一个“座上宾”,一个“阶下囚”,先不讨论“座上宾”是否有物伤其类的感伤,这种格局已足以成为司法回避史上的经典案例。
庭审现场,王成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申请案件管辖异议,并要求全体合议庭成员回避。审判长认为申请合议庭回避于法无据,遂当庭驳回其请求。二者谁在理?抛开现有法律规定不谈,从普通民众的朴素情感角度,或许也觉得有些不妥;那么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规定中,有一个兜底性条款: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结合本案,审判人员与被告人系同事关系,如辩护人所言,这里的关系,可能是关系好从而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那这样的判决何以服众?也有可能关系不好,从而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又怎样让被告人接受呢?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后者的可能性更大。
具体原因可能不止于个人关系好坏,综合全案,让人浮想联翩的是:为何非要本市审理?难道担心换一个地方掌控不了?
审判人员的解释是,法律只规定了对审判人员可以申请回避,没有规定对整个合议庭申请回避。但辩护人反复强调,庭审中再次提出的回避理由较之前有重大变化,即针对合议庭成员申请回避。合议庭由审判人员组成,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自然就可以要求整个合议庭回避。进而可以得出,整个辽源中院应该集体“回避”,即没有管辖权,而应当报请吉林高院指定异地审理。
个中原因,或许正如被告人所质疑,整个庭审已经异化为“走过场”,而被告人再次提出回避(有新变化)属于超出“彩排”范畴的加戏,顿时让合议庭手足无措,只能硬着头皮,随便你被告人、辩护人说什么,反正就一句话:于法无据、不予准许。但一个致命缺陷难以掩饰,即刑事诉讼中审判员、书记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审查决定,一个合议庭怎能当场决定?再怎么样,也得休个庭意思意思,也不至于最后因为被告人当庭以自杀相威胁被迫休庭。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法院认定王成忠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按《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这种情况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更应当由审判人员自行主动回避。从本次庭审的表现看,今日“座上宾”,未必好于“阶下囚”。(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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