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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追溯莫步“重建轻管”后尘

齐鲁晚报 2018-11-09 05:31 大字

□张西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1月1日,《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已经发出了991张。2018年10月底,《药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实施严格的追溯制度,保证全过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随着网上购药的兴起,药品追溯体系呼之欲出。药品溯源体系,听起来是一种高科技,但通俗地讲,就是给药品实行实名制。消费者买到药品之后,只需扫描二维码,就能在手机客户端查询药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如果药品实行了实名制,一旦发现了问题药品,查找“真凶”就迎刃而解了。在我国,对肉菜等重要农产品,已经建立了追溯体系,并取得了一些经验。如此语境下,全面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理论上,建立药品溯源平台便于药企及药店加强自我约束,塑造自身品牌,培育固定消费群;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减少了选购药品的时间和成本。然而,如果对药企自建的产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品牌的溯源码就有可能被大肆盗用和售卖,消费者买的药品是否出自原产药企很难确定。监管不到位,药品溯源体系可能会沦为问题药品的“护身符”。

由于“重建设、轻监管”,过去肉菜等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以食品追溯平台为例,有媒体报道称,各地食品溯源体系标准不一,由企业自建的食品溯源平台缺乏监管,变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码鱼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乱象。有的食品张冠李戴,乱贴追溯码;部分原产地品牌的溯源码,变成了企业的牟利工具;消费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参差不齐。这显然背离了建设食品追溯体系、维护食品安全的初衷。

建立药品追溯体系不能步食品追溯“重建设、轻监管”后尘。目前,国内药品追溯系统建设尚处在蹒跚学步阶段。相关部门应先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熟的药企进行试点,再逐步推广到更多的药企。同时,还要建立专门的药品可追溯系统治理部门,进行协调与监管,不能任由药企“自说自话”。对药品追溯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应实行“零容忍”,首犯重罚,再犯责令永久退出药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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