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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女子花170万买下的拍卖房遭打砸 法院将拘留原房主

政法频道 2018-11-08 14:52 大字

为了孩子读书,没有长沙购房资格的外地人李女士,通过法院拍卖购得了一套宁乡法院司法拍卖房。原想着早日住进去,让孩子来年顺利入学,但没成想这套房子却给他们带来了无尽烦恼。

为了孩子上小学,今年5月份,外地人李青(化名)在宁乡法院举行的一次房产拍卖中,购得一套位于长沙岳麓区高鑫麓城小区的150多平米,总价170多万的房子。拍卖成交后,根据法院要求,李青即将全部房款付清。

李青说,拍卖成交后,因为房子的原房主还未腾出房子,她怕过户出问题,所以没有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但宁乡法院表示,如果后续长沙房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过不了户,法院将不承担责任。“这样我们8月份就办理了过户,但原房主还住在里面,所以暂时没有立即交房。”

李青介绍,办理过户期间,这套房子的原房主曾联系她,表示想回购或者租赁这套房子,但对于她给出的价格,对方不予接受,“我们就是要个原价,然后加一点我们耽误这几个月的利息就行,但他不同意。”李青说,至于租房,她担心有后续麻烦,没有同意。“他(原房主)就说他是坐过牢回来的,不会让这个房子好住的。”

然而,等李青和宁乡法院工作人员11月6日过去看房时,一打开门,房间内的场景让众人惊呆,“所有玻璃能拆的拆掉,拆不掉就敲碎,不好敲的就划坏,地板敲碎了几十块,厨房门和飘窗全弄坏了。”李青说,不止如此,房子内每个房间都烧过火堆,还被人用红漆写了几个大大的“凶”字。

11月7日,李青被损坏的房子里依然狼藉一片,各种垃圾堆满地面,冷风从破坏掉的窗户不断灌入,“这个房子我们不想要了,只想退掉,不然住得会不安生。”李青说,事发后,宁乡法院找来了评估中心,对房屋的损失状况进行评估,并录像拍照取证,下午还带着李青一起去咸嘉湖派出所报警。

“法院说会给我们解决好,但我们不知道会到什么时候。”李青说房子原本是买来给孩子上学用的,但现在的情况,已经让他们没有安全感,不敢再住。

这套房子的房主是因为牵涉经济纠纷,房子被法院查扣拍卖,但没成想,别人的纠纷没解决,自己反而惹上了纠纷。李青说,接下来他们准备跟法院沟通,看能否退房。

关于房子状况,记者随后联系该套房子的原房主熊先生,但至截稿时止,熊先生的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宁乡法院:

将以妨碍执行拘留原房主熊某,并暂扣其8万元资金

1、本院于2018年5月通过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熊某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高鑫麓城的一处房屋,挂网时充分展示了房屋信息。买受人通过淘宝竞价购得此房屋,买受人在拍卖前知晓房屋未腾退的事实,房屋拍卖后宁乡法院立即下达了腾退通知书,由于被执行人租房等事宜,至11月腾退完毕。

11月5日,被执行人熊某将房屋钥匙交至法院,并告知执行法官已搬离。执行法官随即通知了买受人请其于2018年11月6日来长沙交房。在交房过程中,发现房屋被损坏,执行法官当即拨打被执行人熊某电话,无人接听,便立刻联系宁乡市公证处公证人员到现场摄像公证,并陪同买受人来到房屋所在地的咸嘉湖派出所以毁坏公私财产向派出所报案(已受理)。

11月7日,本院决定以妨碍执行拘留被执行人熊某(目前正在寻找熊某下落),暂扣拟发给熊某安置租房款8万元,进一步查明事实后法院将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同时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案。

律师:

司法拍卖房卖出后,如出现损失,原房主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律师认为,房主作为被执行人在交付房子时,将房屋装修进行毁坏,明显是恶意为之,这既侵害了司法拍卖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司法权威赤裸裸的挑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条(三)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东毁坏法拍房装修的行为至少应当司法拘留,甚至已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买受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房主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关于法院要承担的责任:

房主交完拍卖款后,法院已经做出裁定并生效,房屋所有权事实上已经转移给了买受人,因此法拍房交付之前遭到损毁,买受人不能申请法院退款,也不能撤销拍卖。但是作为关联方,法院有协助配合买受人维权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房主进行司法拘留、罚款,组织协商谈判,协助买受人报案并配合调查。 (原标题:女子花170万买下拍卖房,验收时发现房内遭打砸,法院拘留原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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