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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赔偿制度化方可最大化保护消费者

济南时报 2018-11-07 14:13 大字

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表示,要借鉴处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教训,在一些制度机制上进行改革创新,包括建立巨额的赔偿制度。(11月6日第一财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了三倍赔偿。现行《食品安全法》则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相比旧法规已经进步了。

但在现实中,即便是“十倍赔偿”,也无法弥补某些消费者的损失。比如部分消费者购买食品价格较低、数量较少,那么所得的10倍赔偿也未必能弥补消费者实际损失。而市场监管总局提出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可最大化保障消费者权益、弥补消费者损失。

虽然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伤残、死亡的案例比较少见,但也不是没有,比如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就有不少“结石宝宝”,有关责任企业出资11.1亿元设立婴幼儿奶粉事件赔偿金。但这只是一种临时设立的赔偿金,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巨额赔偿制度。

今后一旦巨额赔偿制度化,将长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食品企业安全意识。虽然目前是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舌尖上的安全”,但食品安全事件仍然时有发生,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加大赔偿力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有望倒逼企业提升安全意识。

再者,可促进食品消费再升级。目前,已经基本过了探讨温饱的时期,如何吃得更好、更安全,才是消费者关心的主要问题。一旦建立巨额赔偿制度,对于消费信心是一种鼓励,消费需求则能带动食品研发生产升级。这对于食品行业乃至经济都是一种利好。

另外,还能降低市场监管成本。因为巨额赔偿制度增强了制度威慑力,就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即使发生了食品安全事件,也能依据巨额赔偿制度快速制定赔偿方案或者执行赔偿规定,那么,行政监管成本相比现在就有望降低。

但如何建立巨额赔偿制度是一种考验。比如,让企业事先设立赔偿基金,以备事后赔偿消费者,还是事发后才让企业设立专项赔偿金,这个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再如,让企业直接拿钱赔偿还是通过购买保险来赔偿,也需要科学论证。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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