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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检察院公布近年干扰客车驾驶公诉案:属危害公共安全罪

苏州检察发布 2018-11-06 18:50 大字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事故原因令人痛心!乘客因为坐过站,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最终导致车辆失控,15条鲜活的生命就此消逝。干扰公交司机正常驾驶的案件各地都有发生,小编为大家梳理了近几年苏州市发生的类似情形,看看我们苏州检察机关是如何认定的。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上海旅游团苏州一日游导游期间,当该团游客乘坐的大客车行驶至北环快速路时,因对该团游客无人购物表示不满,遂与游客发生争执,并要求驾驶员停车未果,后强行抢夺行驶中的大客车方向盘,致使大客车右侧与高架道路隔音护栏相撞。

因驾驶员紧急处置,免于车辆倾覆、坠落,但仍造成车辆右侧反光镜、车门玻璃等部位受损,严重威胁车内游客人身安全及附近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经鉴定,大客车车损价值人民币1057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并获得谅解。

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24日对张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判决: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减轻处罚)。2014年3月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乘坐328路公交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某公交站台时,因错过下车时机,遂对公交车司机盛某进行推搡并拉拽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要求停车,致使公交车险些擦碰路边隔离绿化带、公交车上乘客秦某摔伤肩部及膝盖部位。

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3月3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顾某同其女儿在乘坐3路公交车,行至国际外国语学校公交站台时,因顾某要求从前门下车,而公交车驾驶员杨某根据公交公司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规定未答应其要求。

公交车起步继续行驶,顾某与驾驶员争吵,并动手拉扯驾驶员,致使方向盘向右转偏离行驶路线,驶入路边绿化带,将绿化带中广告牌撞断倒地,公交车前部损坏。经鉴定,公交车修复价人民币41367元。上述情况发生时车上有数十名乘客,数人不同程度受伤。

最终,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顾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朱某乘坐行驶中的载有十余名乘客的26路公交车,至苏州工业园区东港新村公交站台往北处时,因琐事与该车驾驶员赵某发生口角,遂起身拳击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赵某头部,因赵某无法控制车辆致使该公交车偏离车道,撞上右侧绿化带,并致公交车价值人民币630元的右后轮损坏。

2015年10月28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朱某提起公诉。2015年12月3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条链接:

Q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醒:

乘坐任何交通工具,遇到上错车,坐过站等等特殊情况,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切莫冲动。干扰司机正常行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推动城市安全发展,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源: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二处编辑|秦菲

(本文原标题:《在苏州,他们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均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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