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面对家暴你不必做“沉默羔羊” 起诉离婚 可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鉴于丈夫动不动对自己施以拳脚,李女士对自己的婚姻越来越感到绝望,无奈之下,于2018年1月初向法院诉请判令与丈夫离婚。可丈夫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不但不检点自己,反倒认为李女士给他“抹黑”而变本加厉,企图“用非常手段让她回头”。李女士战战兢兢中经人提醒,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法院当即裁定禁止丈夫对李女士实施殴打和威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三条指出:“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与之对应,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
暂不离婚可继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由于丈夫酒后失德,时不时会打骂自己,张女士提起了离婚诉讼。审理中,面对丈夫一再表示会痛改前非,恳切要求给他一次机会,加之一双子女还小,如果就此分手不可避免地会给他们的成长带来不利,张女士心软了,决定与丈夫和好,可她又担心丈夫食言,怎么办呢?她想到了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同意了张女士的请求并作出了对应裁定。
【评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表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只能是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即使法院审理完毕,只要一方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同样享有对应的权利。张女士自然有权要求给予相应保护。
解除婚姻同样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邱女士因为无法忍受前夫动不动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鉴于彼此只有一套房屋,各自都无法解决居住
问题,房屋只好一人一半。考虑到生活在同一屋檐下,难免再次被前夫辱骂、殴打、干涉生活等,邱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责令前夫不得实施对应行为,法院考虑到双方实际作出了相应裁定。
【评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尽管邱女士已经与前夫离婚,彼此之间不再具有“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但基于仍然生活在同一套住房的现实,前夫有过相应“前科”,邱女士依然面临着潜在危险,决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其同样享有对应的权利。
遭遇谩骂老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加之生活渐渐难以完全自理,朱老太被儿媳谩骂的次数与日俱增。虽然只要在外工作的儿子回家后,通过对儿媳的教育,儿媳会有所收敛,可一旦儿子离家,儿媳便“原形毕露”。“儿子再怎么制止,可她转眼就忘了,也是鞭长莫及呀!”朱老太无奈之下,通过法律援助部门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评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朱老太与儿媳之间尽管不具有母女、夫妻身份,儿媳也只是“动口不动手”,但鉴于彼此属于家庭成员,谩骂对于朱老太也是一种伤害、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决定了法院同样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子女被殴父母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
赵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6岁的儿子随前夫共同生活。前夫开始对儿子关系尚可,但前夫时隔一年再婚后,便觉得儿子越来越不顺眼,并渐渐非打即骂。赵女士曾多次制止,可前夫借口儿子既然和他在一起,他就有权管教儿子,说她“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在向律师咨询后,赵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事关儿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评析】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随一方生活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法院对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同样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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