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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创新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操作办法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个案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介入侦查

济南日报 2018-10-31 11:32 大字

检察官研究案情。

本报讯(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李超)市民张大姐前段时间经熟人介绍投资了一个“项目”,初期给她回报了高额的利润,于是张大姐将自己家中所有的积蓄投资到“项目”中去,并呼吁自己的亲朋好友都进行投资。最后,一家人却发现这其实是披着投资理财外衣的集资诈骗。为了保障像张大姐一样的受害者的利益,及时追回被骗财产,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操作办法》。

《办法》遵循严宽并用,区别对待原则和办案与维稳、挽损并重原则。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同时进行专业化的人力配置,特案特办;对于重大涉众型经济犯罪个案,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邀请或依职权主动介入侦查活动,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违反办案程序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以此确保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规定,加强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的沟通协调,健全联动机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案情会商等形式就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态势、侦查办案中的疑点难点及时沟通交流。公安分局应定期(每个月)向检察机关通报本辖区此类案件接处警、发立破案情况。区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应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多、证据繁杂、办案专业化程度高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业化人力配置。

今年以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此创新性的操作办法,成功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23件51人,及时高效地解决了群众的困难,惩治了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也将继续开展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工作,保障群众财产安全。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存在涉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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