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乘坐电梯受伤 学校被判承担九成责任
案情
某大学退休教师周先生在某大学乘坐电梯下楼时,电梯突然发生故障,致其摔倒受伤,构成伤残。周先生遂将该大学和电梯运营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798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大学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电梯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说法
电梯是现代生活的重要代步工具,属于基础设施和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均应由专业部门负责。
对于严重的电梯事故,受害方还可以主张精神赔偿。需要明确的是,只要是电梯运行给乘客造成了伤害,(包括电梯门故障长时间无法打开,引起乘客身体不适)均有权索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管理单位作为安全工作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电梯事故发生时难辞其咎,是索赔的第一交涉对象;如果维保单位缺乏相应资质,或没有尽到日常维护的职责,比如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规范定期对电梯检查和调整,也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电梯本身有质量问题,在设计、施工、建造、安装上存在瑕疵,则应由电梯制造商担责。此外,目前部分电梯承保了事故责任险,如果乘客知晓该情况,也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追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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