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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专题:拆迁安置房登记之二

大江晚报 2018-10-31 01:00 大字

1、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何时可以提起申请?

因产权调换,申请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当事人申请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之前,应由当事人之一即拆迁安置房权利人先行提起拆迁安置房首次登记。拆迁安置房建造完成,拆迁安置房权利人提交符合用地、建设、规划材料,登记机构完成首次登记,为安置房权利人发放安置房初始登记证。安置房权利人领取了初始登记证后,安置户即可与安置房权利人联系共同提出各自安置房转移登记申请。

2、拆迁安置房上市如何登记?

拆迁权利人一般领取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正常上市交易。安置房上市交易后,都需要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缴纳税费,共同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此类安置房上市交易与其他存量房上市交易并无不同,也不存在其他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拆迁安置权利人未领取拆迁房不动产权证,上市交易的,买方需谨慎购买,容易出现买方支付房屋对价后,卖方(拆迁安置权利人)不予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或出现卖方尚未领取拆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即死亡,出现继承人就遗产继承存有纠纷等特殊情况,导致买受人维权艰难,存在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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