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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话要说“谁弱谁有理”应回归“法理情”

安徽日报 2018-10-30 10:00 大字

刘振

近日,一档“新闻反转剧”引人关注:电动自行车撞了小轿车,骑车人受了轻微伤,本以为能得到赔偿,岂料却被判自理医药费并承担两车维修费。原来交警调监控发现,事故乃电动车闯红灯所致,骑车人应负全责。

之所以“反转”,是因为人们通常以为,机动车在路上是“强者”,倘若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碰撞,即使后者违规在先,机动车也多少要承担责任,没想到这次却让“弱者”担了全责。 “弱者”看似“吃了亏”,网上舆论却是一边倒地支持交警,认为判得有理,不如此不足以对电动车主起到警示作用。网友的反应,可能带有对一直以来一些电动车横冲直撞等违规现象的不满,但排除个人情绪,如何看待“弱者”担责,仍值得一辩。

多年前,社会上曾有机动车撞了行人是否“撞了白撞”的讨论。专家认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比“强弱”过于分明,基于这种危险与安全的不对称,应给予行人倾斜性保护,所以“撞了白撞”未被法律采纳。但是,这种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现实中也会遇到新问题:一是电动车相比机动车虽是“弱者”,但其违规驾驶带来的危险性显然远远高于行人,是否也要受到倾斜性保护?二是一些人由此滋生“我弱我有理”的心态,置法规于不顾,一旦发生事故就拿“弱者”身份当免责的“挡箭牌”,甚至以此要挟“碰瓷”,该怎么办?看来,面对新问题,情、理、法之间,还应重新权衡。

“弱者”从来令人同情,但基于身份的同情不能遮蔽事实,更不能罔顾法规。先入为主地认为谁是强者谁是弱者,然后对弱者施以同情,看似人道,却有可能扭曲事实、助长弱者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俗话说,一码归一码儿。判断对与错、是与非,轻者依据道德准则,重者只能根据事实与法规,而不是某种俗成的身份。因为自认 “弱者”,便要求给予超越法规的偏袒;因为被认“强者”,就被要求承担超越法规责任的惩处,看似情有可原,实则违反了法治精神,可能导致“弱者”违规时有恃无恐。的确,“撞了不白撞”是保护弱者的大原则,但法规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谁强谁弱、如何定责,还要看具体情境,根据事实、细节依法判定。其实相关部门已经在执法中进行纠偏,此前也有报道,一位大爷骑车逆行撞上奔驰,脱口而出“我家境一般,你全责吧”,被交警严正驳回。

现实中,“谁弱谁有理”的心态并不只在交通事故中发生。前两年,河南鹤壁一名城管在雨中与小贩对跪一小时,有人说这是被“谁弱谁有理”的心态“拖下了水”。因为舆论通常同情弱者,有些人遇事不论是非而先摆出弱者身份与姿态,企图占领舆论同情的制高点,收到“以弱搏强”的效果。百口莫辩之下,有的执法者竟然也不得不迫于“民意”一跪了之——清白是清白了,却无疑折损了法规的尊严。近来“下跪执法”现象未见发生,想来一是执法更规范且有记录仪作证,不必装出“弱者”姿态;二是人们对 “谁弱谁有理”已经有了反思,不再简单以身份立场判断是非,装“弱者”已经不管用了。应该说,这是法治及人们的认识趋于理性的表现。进一步说,即使“弱者”不是装出来而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也应该法律的归法律、同情的归同情,可以在法律惩处之外给予相应帮助,但不能因同情而置法律于不顾。

对“谁弱谁有理”的现象进行纠偏,既是捍卫法律尊严,也有利于营造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这几年“新闻反转剧”常常发生,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如果“谁弱谁有理”,法治则受损;如果舆论审判背离法治精神,那么人人都可能被舆论所伤。情、理、法的排序回归法、理、情的逻辑,才能实现法治,保障所有人的公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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