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对“乞讨奶奶”不过度执法是种进步

新安晚报 2018-10-29 10:36 大字

□李英锋

杭州市民陈先生是个热心人,平常看见乞讨的老人,总是心有戚戚,会帮助一下。10月24日,他乘车返杭,在杭州火车东站北2出租车候车区看见一位老太太,坐在狭窄的通道里,凌乱的白发,朴素的衣着,低着头也不多言语,向等待出租车的乘客乞讨。陈先生觉得老人挺可怜,就给了老人五元零钱。可就在10月27日,微博上一段关于杭州东站的广播视频一下子火遍全国。陈先生看了后才知道,前几天他施舍的老人,竟然“家庭生活条件优越”。(10月28日《钱江晚报》)

这位火遍全国的乞讨老人被网友称为“乞讨奶奶”,她已经79岁,家里有工厂,有商铺,有出租房,且子女也还孝顺,的确不差钱,也不愁吃穿。然而,“乞讨奶奶”不顾子女的反对,不顾车站工作人员的劝阻,不顾村干部和民警的上门教育,也不理民政部门的帮助,多年来一直在车站乞讨,让车站管委会等相关各方觉得颇为难缠和头疼无奈,直呼“拿她没办法”,乃至要向社会问计——“恳请大家帮帮忙,共同来解决这个难题”。

然而,大家的答案恐怕会令杭州东站管委会等部门失望,因为,根据理性分析,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并没有一条能够立竿见影地解决这一难题的强力干预措施。法律没有禁止不差钱的人乞讨,“乞讨奶奶”如果不诈骗、不违法,只能算道德有瑕疵。诚然,地方规章《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行为,严格地说,“乞讨奶奶”在杭州东站乞讨属于违章行为,但对此种行为,上述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措施仅仅是“由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只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才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罚。且不论老人的乞讨是否能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标准,即便其有些行为失当,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嫌疑,也因其年龄而享有一定的“豁免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再看民政救济,老人家庭条件较好,并不符合民政救助条件,另外,如果老人不接受,民政部门也不能违背老人意愿强制救济。

尽管“乞讨奶奶”的行为不妥,不符合社会文明的要求,让公众不理解甚至反感,让相关各方很困惑、很“受伤”、很“无助”,但我们在法律范围内的“硬手段”实在是有限,而且,对这样一位高龄老人,也不宜一味采取“硬手段”。杭州东站称,对“乞讨奶奶”不宜过度执法,这是一种正确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社会进步。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关方面在难以给“乞讨奶奶”的行为依法定性且没有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授权的情况下,暂不采取强制性措施,恰恰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是对权力边界的恪守。笔者以为,针对“乞讨奶奶”还应以教育劝阻引导为主,相关部门应该有耐心与老人及其家人持续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当然,如果老人不愿改正,车站用广播提示一下民众亦无不可。

新闻推荐

奇山小学开展“防校园欺凌”讲座

本报讯(通讯员孙茂杰)为加强校园防欺凌教育,近日,奇山小学邀请市公安局民警王泓警官为全校师生上了一堂“防校园欺凌”知识...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