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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朋友财物 一男子获刑

咸阳日报 2018-10-26 08:30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蔡某和马某两人经常聚在一起,吃吃饭、打打游戏,时间长了,关系也自然很好,可让马某没有想到的是,好朋友竟对自己的财物下手,近日,彬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蔡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引狼入室:今年年初,蔡某在彬州市某网吧上网时,结识了马某。谈得来的两人此后便经常一起上网玩游戏、吃饭等。后来,马某干脆让蔡某住到自己单位的宿舍内,谁料到,马某却“引狼入室”。

趁机作案:今年四月的一天凌晨,蔡某等马某入睡后,心起歹念,将马某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盗走,并乘出租车逃离现场。离开房间的蔡某将马某手机微信中的4507.5元转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同时还通过使用其微信为自己支付了5元车费。所获赃款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及日常花销。

法院判决:事发后,马某报了案,后公安机关将蔡某抓获归案。经彬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马某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75元。彬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感言:年纪轻轻,不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正确渠道获得财物,而是向朋友“下手”偷盗,最终将自己送进监狱,实属不该。本案中,受害人的遭遇也提醒大家,交友一定要谨慎,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切不可大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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