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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队怀孕”侵犯生育自由

新安晚报 2018-10-25 10:18 大字

一起因“插队”怀孕被除名的官司已尘埃落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排队怀孕”因十分辣眼引发公众关注。法律人士指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说,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根据第23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可见,“排队怀孕”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随着“二孩”政策的放开,很多单位如学校、银行等快步进入女职工扎堆生育的高峰期。如果女员工扎堆回家生娃,势必影响单位的正常运转,甚至会让单位处于瘫痪状态。为防止不利局面的到来,单位只得通过出台“排队怀孕”的规章制度应对,这也是基于解决现实问题的无奈之举。“排队怀孕”与法律相悖,固然无效,但作为员工也要体谅单位的难处,早点与单位沟通并配合单位做好安排,以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检察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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