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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

大江晚报 2018-10-18 01:00 大字

罪名释义: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的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案例:2015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穆某某等人在A市B区一饭店吃饭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附近,因与一轿车会车互不相让致道路拥堵,同在附近吃饭的蔡某、江某、孙某、邓某等人车辆无法移动,并因此与蔡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拉开。

被告人李某某被打后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反映上述情况,同时电话纠集被告人穆某某、周某,被告人周某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丁某、葛某,上述人员陆续赶到现场后使用所驾驶轿车围堵蔡某、江某等人车辆。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返回现场并与丁某、穆某某、周某等人一起吃烧烤。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先行离开,在前往停车位置途中见蔡某、江某等人倒车准备离开,遂电话纠集被告人穆某某,被告人穆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周某、丁某赶到现场与蔡某、江某、孙某、邓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丁某持刀将江某、孙某捅伤,另丁某、周某亦在冲突中受伤。经法医鉴定,江某右手,左肘多处创口伴皮肤缺损,经植皮手术治疗,创口累计长度超过15cm,评定为轻伤二级;丁某鼻骨多发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周某头皮创口,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积极参与持械斗殴,被告人李某某、周某、穆某某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弋江检察说法:聚众就是纠集或召集三名以上的人。只要斗殴中的一方行为人具备聚众的要求,就可以构成本罪。行事莫冲动,否则可能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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