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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销犯罪嫌疑记录遭拒 长沙一派出所炊事员起诉公安局

澎湃新闻 2018-10-17 17:51 大字

检察院撤诉了,法院也作出相关裁定,被告人王学文未被认定犯罪。但公安网络系统仍保存着相关的犯罪嫌疑记录,王学文希望删除这一“污点”,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月15日下午,王学文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一案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今年62岁的王学文在长沙一派出所做炊事员。她认为相关犯罪嫌疑记录给其生活带来困扰,损害了其合法权利,应予注销删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则认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信息数据存在公安内部网络,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姑嫂伤害案撤诉,公安网络仍有犯罪嫌疑记录

王学文是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新河派出所的炊事员。这些年她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都是以她妹妹的身份,因为她本人的身份信息有“污点”。这事得从一起姑嫂伤害纠纷说起。

2011年3月,王学文与丈夫的姐姐李某因母亲赡养等问题产生矛盾。案卷材料显示,当年3月27日,李某来到王学文家,两人发生冲突,李某肋骨折被鉴定为轻伤。案发一年后的2012年5月8日,李某向警方提供了一段现场视频,当天王学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拘。2013年11月,开福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王学文的辩护律师钟致远发现此案有诸多疑点。他告诉澎湃新闻,那段作为关键物证的现场视频,是李某在案发前带入屋内的隐形摄像机拍摄的,大部分镜头对着墙壁,视频里有李某喊“救命”的声音,但并没有王学文殴打李某的画面。而据王学文称,案发时李某对其殴打,但李某自己却喊“救命”。王学文说,她当时只是抓伤了李某的脸部,李某肋骨骨折是其在屋内自己绊倒摔伤的。

王学文认为那段现场视频是李某故意设的“局”。2013年10月,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在补充侦查材料中称,李某提供的视听资料为处理件,无法对其真伪进行鉴定。

2015年6月,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该案主要证据来源不明且存在矛盾,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后,开福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

曾被警方刑拘14天和监视居住的王学文,后来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

除了在看守所被拘的那些天,7年来王学文一直在新河派出所做炊事员,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她告诉澎湃新闻,2011年她到派出所食堂上班时,是以自己的身份与开福公安分局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年自己因上述案件被刑拘,开福公安分局以“有违法犯罪记录”为由强行终止合同。王学文说,当时派出所同意她继续做炊事员,她只好以妹妹王如的身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工资卡也一直是我妹妹的名字。”

今年8月,王学文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在电脑里一查,我有违法犯罪记录,不给我开。”王学文说,她后来提供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和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书,派出所才给她开了一个手写的“证明”:“经查,该人暂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

“我后来一问,这不是统一格式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只是一个现实表现证明。”王学文说,导致这一情况是因为公安内部网络系统仍保存了她的犯罪嫌疑记录,“上面还是写着我打伤了人,是犯罪嫌疑人。”

当事人起诉公安分局想讨回“清白”

在王学文看来,检察院和法院证明了她无罪的清白,但公安网络系统的违法犯罪记录,却成为她难洗脱的“污点”,“我越想越不舒服”。

今年6月底,王学文向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注销其“案底”,未能如愿。

8月底,王学文请律师写了诉状,向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起诉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起诉书称,人民检察院已对原告作出不起诉决定,应视为认定无罪的决定,但公安网络系统至今仍有原告“故意伤害”的记录,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害。

王学文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中,她在公安网络系统的“违法犯罪记录”一栏显示:2011年3月27日下午,李某被王学文打伤,经鉴定为轻伤。

王学文请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注销其犯罪嫌疑记录。

作为被告的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答辩称,公安机关当年对王学文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侦办是依法进行,“因为公安机关办案使用的是执法办案系统,相关的信息数据会存在于公安内部网络。”该局认为,这些信息数据只能证明公安机关曾经办理过此案的事实,并没有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为,王学文请求注销的事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此案10月15日在开福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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