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划分责任 保险如何赔偿?
◎ 川江都市报记者 陈猛 整理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任某为新买的家用轿车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险等。
2017年10月的一天,任某驾驶上述轿车发生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发后,任某及时报警,因事故双方均称对方闯红灯,两车无行车记录仪,路口也无监控,交警部门没有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之后原告任某为此支付汽车道路救援费200元、车辆修理修配费用4万元。
任某在申请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并未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作出明确认定,所以原告按其承担全部责任向被告主张车辆损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根据公平原则双方按照同等比例赔付,因此不同意全部由保险公司买单。
律师说法
首先,旧版的保险条款约定车损险是按比例赔付的,故保险公司拒绝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付的,被保险人往往需要起诉到法院,才能得到全额赔付。2016年起,新版保险条款约定,因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害,被保险人可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本案中所涉及的保险责任分属不同的法律责任,二者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混同。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公平原则按照同等比例赔付既不能提出合同依据,也不能提出法律依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当在车损险范围内向原告赔付全部车辆修理费用和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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