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违章操作受伤能认定为工伤么?
【案情简介】
邢某是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名操作工人。2018年8月13日下午5点40分左右,邢某嫌机器出件慢而没有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机器,导致右手被机器挤压致残后住院。出院后邢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遭公司拒绝。
【争议焦点】
邢某认为,我是在工作中被机器挤压受伤的,自己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且由于邢某的违章操作造成机器损坏,给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应认定为因工受伤。
【认定结果】
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后认为,邢某虽然属于违章操作,但符合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人社部门依法认定邢某属于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邢某在公司车间内违章操作受伤的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因工受伤?在工伤认定方面,如何界定此种行为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认定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致伤。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理解为既包括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包括为开展正常工作所必需的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单位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一般应从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考量。且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本案中,邢某虽然时违反公司操作规程受伤,但其从事的是自己的本职工作,主观上没有存在故意违章的意向,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故应当认为属于工作原因。
从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看,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即使自身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违章操作只是涉及劳动者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工伤认定。
从立法的目的看,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人社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应当遵循这一立法目的,充分保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即使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付炯炯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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